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是指无线电台(站)在设置、使用、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时应遵循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规定、机制等的要求,通常包括许可与核准要求、备案与登记要求、检查与监测等监督管理要求。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ITU的《无线电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是无线电台(站)管理的直接且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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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线电台(站)的术语与定义
1、术语与定义
为了便于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在《无线电规则》第一章第1条的第Ⅳ节《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中给出了无线电台(或站)的术语与定义。对于无线电台(站)(station)的定义是:为在某地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台或多台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它们的附属设备)。目前在ITU的《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本)中,共给出了49条相关无线电台的术语与具体定义。值得说明的是,为适应《无线电规则》的需要,其所列术语及其定义是具有法规的效用,但并不适用于其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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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 13622《无线电管理术语》中也给出了无线电台(站)的术语与定义。当然,它们是与《无线电规则》中的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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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线电台(站)的术语与无线电业务术语的关系
这些电台的术语是根据无线电业务分类所定义的。依据《无线电规则》,无线电业务与无线电台是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定义了什么类型的无线电业务,就应该有相对应类型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业务是用无线电台(站)来承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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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线电台(站)的分类与类别
1、无线电台(站)的分类
根据上述无线电台的术语和定义可以看出,无线电台(站)的种类繁多。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有不同的分类方法,通常,可按使用方式的不同、通信方式的不同、实现功能的不同、工作方式的不同、使用频段的不同和业务范围的不同等进行分类,具体汇总于下表2-1中,以供参考。在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的分类法中,无线电台(站)可分为十大类,每大类又可以进行细分,具体详见下表2-2中。
表 2-1: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方法
表 2-2:无线电台(站)按照业务范围不同的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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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线电台(站)类别
无线电台(站)的类别,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无线电规则》中指出:“每个电台应按其临时或长期运营的业务进行分类(ach station shall be classified by the service in which it operates permanently or temporarily)。”显而易见,作为无线电业务的承载者,无线电台(站)与无线电业务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按照业务范围不同,ITU-R建议书SM 1413给出了无线电台(站)的类别设置(包括台站类别、代号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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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台(站)的技术特性
1、技术特性要求
在ITU的《无线电规则》条款内,其第一章《术语和技术特性》的第三条《电台的技术特性》中,专门规定了无线电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的技术特性,当然这里的技术特性是原则的规定,是适应于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共有15个条目,汇列于下表3-1中。
表 3-1:ITU的《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无线电台(站)的技术特性
2、相关附录
虽然表3-1的《无线电规则》中规定的无线电台(站)的技术特性是原则性的,但它其中却提到了三个附录,它们是:附录1《发射类别和必要带宽》、附录2《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和附录3《发射设备杂散域内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即电台的发射应符合这三个附录所规定的指标性的具体技术规定,尤其是附录2和附录3,以有效控制电台的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对于无线电干扰的影响。
欲详细了解电台相关三个附录内容要求的请进入:频率容限;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3、我国的规定
我国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依照《无线电规则》中规定的电台的技术特性,规定了我国针对电台技术特性的相应要求,具体详见下表3-3中,共有12条,与表3-1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样它也涉及到上述的三个附录,附录的内容与要求与《无线电规则》中的完全相同。
表 3-3:我国无线电电台技术特性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要求
1、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执照许可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下表4-1所列的电台(站)除外。为此,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特制定了相应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在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时,同时核发电台识别码。
表 4-1:我国许可豁免的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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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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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台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早期曾制定了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三个规定)、《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信产部令第41号)等相关部门规章,目前已废止了,但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台的设备型号核准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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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台的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为此,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针对各类用用途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颁布了相应的射频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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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此,我国通信主管部门专门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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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和检测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为此,我国电信主管部门专门发布了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方面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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