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1、渊源
无线电台(站)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要求是无线电台管理的组成部分,而无线电台管理又是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全球的无线电管理是遵循国际电联(ITU)的《无线电规则》。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的第3条《电台技术特性》中规定: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3中规定的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无线电规则》的附录3是《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该附录中对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进行了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而ITU的《无线电规则》是由每届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大会(WRC)结合当今全球无线电通信的实际(包括业务的发展、技术的发展等)而不断修订的。因此,在使用《无线电规则》时应采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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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标准
在我国,将《无线电规则》附录3《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转化为了国家标准,即1992年发布的GB 13421《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但在2008年修订时,合并到了GB/T 12572《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中。国家标准是依据当时的《无线电规则》而制定的。
欲具体了解GB 13421与GB/T 12572标准情况的请进入。
二、相关概念
1、相关术语与定义
在《无线电规则》中,将无线电通信设备称之为“无线电台(站)”。因此,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第1条《术语与定义》中给出有杂散域、带外域、无用发射等术语的定义,为了助于大家理解,特汇总于下表2-1中。另外,在这些定义中,涉及到术语“必要带宽”。
表2-1:相关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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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功率:
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第1条《术语与定义》中给出了功率的解释是:凡提及无线电发信机等的功率,根据发射类别,均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并以设定的两种符号之一表示:
峰包功率(PX或pX); 平均功率(PY或pY); 载波功率(PZ或pZ)
对于不同发射类别,在正常工作和没有调制的情况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和载波功率之间的关系载明在可用作指导的ITU-R建议书中。在应用于公式中时,符号p表示以瓦计的功率;而符号P表示相对于一基准电平以分贝计的功率。峰包功率、平均功率和载波功率的含义详见下表2-2中。
表2-2:相关功率的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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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杂散域内无用发射的功率电平限值要求
1、《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在《无线电规则》的附录3《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中,对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进行了说明。该附录的发射限值适用于杂散域内频率上的所有发射,包括谐波发射、互调发射、频率变换产物及寄生发射,具体详见下图3-1。杂散域的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从利用附件1确定的边界向外延伸。该附录的附件1是《带外域与杂散域边界的界定》。若要详细了解《无线电规则》的附录3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图3-1:带外域与杂散域
附件:《无线电规则》的附录3《杂散域内无用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GB/T 12572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GB/T 12572《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是2008年修订的,其中包括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的要求。该标准的规定应是与上述《无线电规则》的附录3的内容相一致的。但附录3目前经过了WRC-12的修订
大家知道,我国属于全球无线电频率管理区的第三区,为此,GB/T 12572依据了《无线电规则》的附录3中的规定,但结合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实际,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的要求适用于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具体限值要求详见该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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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关于电台的发射,在《无线电规则》还有个附录2《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中,给出了全球的频段为9kHz~40GHz的各种业务电台发射机频率容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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