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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通信设备发射机的频率容限要求

浏览:538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01-23

一、引述

1、渊源

无线通信设备发射机的频率容限要求是无线电频率管理内容的组成部分,而无线电频率管理又是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全球的无线电管理主要遵循的是国际电联(ITU)的《无线电规则》。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的第3条《电台的技术特性》中规定: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频率容限。《无线电规则》的附录2是《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在该附录中给出了全球的频段为9kHz~40GHz的各种业务电台发射机频率容限的具体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而ITU的《无线电规则》是由每届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大会(WRC)结合当今全球无线电通信的实际(包括业务的发展、技术的发展等)而不断修订的。因此,在使用《无线电规则》时应采用最新的版本。

欲具体了解ITU的《无线电规则》介绍的请进入

在我国,将《无线电规则》附录2《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转化为了国家标准,即1990年发布的GB/T 12572《发射机频率容限》。但在2008年修订时,与其它标准合并为新版GB/T 12572《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国家标准是依据当时的《无线电规则》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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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

ITU的《无线电规则》中,将无线电通信设备称之为无线电台(站)。因此,在《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第1条《术语与定义》中给出的频率容限(frequency tolerance)的定义是:发射所占频段中心频率偏移指配频率,或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基准频率的最大允许偏差。频率容限以百万分之几或以若干赫兹表示。关于指配频率、特征频率、基准频率等相关术语的定义,为了助于大家理解,特汇总于下表1-2中。

1-2:相关术语与定义

二、频率容限要求

1、《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在《无线电规则》的附录2《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中,给出了全球的频段为9kHz~40GHz的各种业务电台发射机频率容限的具体规定,具体请详见下附件中。该附录是经ITU-RWRC-03修订的,一直沿用至今。一览表中的容限值的基本单位应为×10-6。表中表示各类电台的功率,对于单边带发射机系指峰包功率;对于其它各类发射机均指平均功率,除非另有说明。关于峰包功率与平均功率的含义也汇总在表1-2中了。由于技术和操作方面的原因,某些种类的电台可能需要比表中所列更为严格的频率容限。

附件:《无线电规则》的附录2《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

2GB/T 12572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GB/T 12572《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是2008年修订的,其中包含了发射机频率容限的要求。该标准的规定应是与上述《无线电规则》的附录2的内容相一致的。

大家知道,我国属于全球无线电频率管理区的第三区,为此,GB/T 12572依据了《无线电规则》的附录2《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中的规定,但结合了我国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实际,给出了9kHz~300GHz频段内各种无线电业务发射设备频率容限的基本要求和最终设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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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关于电台的发射,在《无线电规则》还有个附录3《杂散域内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对杂散域发射功率电平限值提出了要求。

欲详细了解《无线电规则》对杂散域发射功率电平限值要求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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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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