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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规定

浏览:2097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2-05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无线电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条列》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因此,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特制定了相应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定的变迁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规定,结合当时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具体情况在不断地制定与修订之中。

1、《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

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时期,曾于1992310日发布了“关于颁布《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 424号)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于1999518日公布了“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1999] 424号)。该规定共1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无委的《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的“信部无[1999] 424号”《通知》是顺应于我国在1993911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而制定的。

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于200935日颁布了《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该规定依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共15条,自20094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 424号)。下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之《规定》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若要详细了解上述三个版本规定原文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早期版本仅供了解)。

附件:我国各版本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文件汇编

二、相关概念

1、无线电(台)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2、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

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规定,设置、使用下表2-2所列的无线电台(站)是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

2-2: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

三、无线电台执照的种类和有效期

1、种类

我国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三种。

2、印制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严禁仿制、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温馨提示:工信部在20191月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的通知》(工信厅无[2018] 99号),发布了新版地面业务无线电台执照样式,并自201971日起启用。

欲详细了解地面无线电业务电台执照样式的请进入

3、有效期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四、无线电台执照的核发与申请

1、核发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温馨提示:下表4-1汇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核发的管理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台(站)执照通常是指制式电台的执照,如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电台分别由铁道管理部门、船舶管理部门等核发其执照。

4-1: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核发管理规定

2、申请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温馨提示:工信部在20191月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的通知》(工信厅无[2018] 99号),发布了新版地面业务无线电台执照的颁发指南。

欲详细了解地面无线电业务电台执照颁发指南的请进入

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或遗失补发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核验和缴费情况。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持照者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持照者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持照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另外,军事用途无线电台(站)执照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欲更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台执照管理要求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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