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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浏览:107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3-10-07

一、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迅速普及和应用,使得网络所呈现的信息包罗万象,且错综复杂。然而,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就像其领土、领海主权一样神圣不可进犯、严肃不可亵渎。因此,必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既是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保持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的需要,更是维护网络主权安全的必要。

为此,国务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与法规,专门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其宗旨时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该《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并将其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来管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首个版本发布于2000925日,共计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在2011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对其中的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即将其中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前后的第二十条的条文内容对比详见下表1。若要详细了解修改后的该《办法》的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改前后的比较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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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1、关于信息服务业务

事实上,按照电信业务来讲,《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仅规范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机制。依据目前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息服务业务(业务编码B25)是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编码B2)的一种,其内涵是包括了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这是因为在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给出的信息服务业务的定义: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并规定,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信息服务类型的含义详见下表2-1

2-1:信息服务业务(B25)的类型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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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专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做出管理要求,是因为,相对于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要广泛、开放、复杂的多,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极强。我们知道,对于电话信息服务,其业务提供者主要是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少众信息提供商),且主要是通过电话终端提供。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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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信息内容

另外,我国国家标准GB/T 41575-2022《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内容分类与代码》,专门确立了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信息内容的分类方法与编码结构,给出了分类(共分为15大类,各大类又有进一步的细分类)和代码表。该标准适用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对面向未成年人互联网受众的不健康内容资源进行分类、检索、标识等方面的处理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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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办法》的相关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1、服务分类管理机制:许可制和备案制

该《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按营业性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个管理类别。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许可制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也称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在提供信息业务之前须向我国信息产业主管机构申请ICP许可证,《办法》规定了经营性ICP应具备的条件。具备条件的ISP可持有ICP许可证。备案制要求,ICP须在提供信息服务之前应向我国信息产业主管单位申请ICP备案证,《办法》规定了要提交的资料要求。备案通过的ICP应持有ICP备案证号,其格式为:申请地的省市简称 + ICP + 备案号,如:粤ICP0611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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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为了有效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20052月又专门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欲详细了解《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具体内容请进入

2、主管部门管理机制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许可制和备案制的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也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主管机构应是省通信管理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但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和在监管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要求。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根据ICP经营的信息内容的不同,在向电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向该信息内容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这些信息内容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此称为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事实上,根据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的要求,需要进行前置审理的信息服务内容的还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信息业务。

因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3ICP自律机制

该《办法》对ICP在经营的过程中,规定了其自律的要求。包括:应按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若有变更应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尤其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表3-3所列9项的内容信息;ICP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等等。

3-3ICP严禁提供的信息内容

4、处罚机制

该《办法》对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在经营过程中,凡有违该《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要求。包括:整改、停止服务、罚款等。

值得说明的是: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即BBS)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其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在2000108日由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中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在2014923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中,决定对其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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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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