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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通信行业的国家行政法规

浏览:4366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0-02

一、关于国家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文件的总称。它是我国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制定、发布、实施的,具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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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其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的第一款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但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外,其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注:制定法律的事项)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中,其第三条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2、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

国家行政法规,是我国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次包括:法律、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因此,国家行政法规的法律的效力等级仅低于国家法律,因为它是为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需要而制定,也即它是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化或细化。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应高于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因为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是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或本领域、本地区(省、市)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

3、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和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也即行政法规应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并应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令,即命令;命令,即由上级向下级发出的指示。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同样用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不同的国务院令(行政法规)都有自己的编号(令号),即使被修改或修订的同一个行政法规发布时也有自己的令编号。值得注意区别的是,国务院以文件号(即由“发文单位代号”+“年号”+“文件编码所组成)发布的公文或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应属于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在其第七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第五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就是说“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法规;“规定”和“办法”也可适用于规章。通常情况是,国务院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规范要求的,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范要求的,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范要求的,称“办法”。

二、关于信息通信行业的国家行政法规

信息通信行业直接建设、运营与管理着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更是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基础设施。它关乎着我国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使用、高效运行,更支撑着我国数字经济建设、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因此,国务院对信息通信行业的运营与发展高度重视,颁布了许多的相关的行政法规,指引并指导着我国信息通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尤其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众所周知,由于客观原因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0925日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成为了我国电信领域的直接大法,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法律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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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国务院颁布的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国家行政法规,涉及到了信息通信行业的方方面面,其体系构成详见下述。它们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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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通信行业的国家行政法规的体系构成

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与颁布的相关信息通信行业的国家行政法规,其体系构成包括: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

电信业利用外资工作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开展起来的,尤其是在2001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为此,国务院在2000年首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中已经向外商及外资开放了市场,因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政策是我国向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后又20011221日专门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该《规定》是依据《电信条例》和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而制定,专门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进行管理提出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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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由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迅速普及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并带来了生产力新的解放和飞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1730日专门公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45号),以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维护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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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线电通信方面

无线电通信是利用自由空间传输信息的一种通信方式,为了维护我国空间的无线电通信的秩序,充分利用好无线电频率资源,加强无线电台的互不干扰等,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与颁布了相关无线电通信方面的条例、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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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网络与互联网方面

计算机通信网络相对于传统的通信网络起步较晚,但其发展应用异常迅速,特别是发展为互联网后,其普及应用极为广泛,已成为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而况它的终端用户不仅仅是专业用户,更包括千家万户的用户,即它的终端用户数量已远远超过传统通信的电话用户数量。因此,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早期是计算机网络通信方面的,近期重点是互联网通信方面,其内容主要是服务管理、版权保护管理、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等,这方面的条例、规定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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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信管线设施保护方面

各行业(军队、电信、铁路等)通信管道(包括陆地与海底)及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埋设线路与无线电线路)设施是信息通信网络的重要基础设施,且均设置在通信局站之外,影响其安全运行因素较多且复杂。确保通信管线的安全就是确保信息通信网络的运行安全。为此,国务院,也包括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与颁布了相关通信管线设施保护的行政法规,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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