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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浏览:1305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0-20

一、概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由于互联网网络和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已成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新闻媒体。鉴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所具有的独特性,即互联网的开放性、新闻信息的敏感性,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它既包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等,又包括我国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专门具体制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部门规章等,以专门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既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又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欲具体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介绍的请进入

二、《管理规定》制定的变迁

1、《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在新旧世纪交替时期,互联网的发展,已为人们提供了较为充分、快捷的新闻信息的同时,但由于当时缺乏必要的、具体的管理规范,一些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不与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不注明新闻来源,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或冒用新闻单位名义发布新闻,侵犯了这些新闻单位的正当权益;一些互联网站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发上网,转发或引用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造成混乱,损害了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使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能够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在20001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有十八条。该《暂行规定》,是对网站等在新闻业务的管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当时的该《暂行规定》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新闻单位经批准方可建立新闻网站;非新闻单位经批准只能建立登载专业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还必须签订协议),不得等在自行采编的新闻或其它来源新闻;未经批准的非新闻单位有网站的不得等在新闻。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

上述《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五年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059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又重新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规定》遵循《宪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贯彻透明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的精神,规范了行政主体、行政对象的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权利、义务,体现了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发布实施《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该《规定》共包括633条,在下表2-3-2中给出了其基本情况,包括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等。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2然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020日颁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中,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了该《规定》。

欲详细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介绍的请进入

该《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的界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审批、备案程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所指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经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并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下表2-2给出了类型及相应设立审批权限。对设立各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资质,《规定》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2-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分类与获批权限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已使用了十多年。十多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改革、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应用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规定》又大大的不适应了现今的管理需求,对其进行修订则势在必行。特别是国务院2014826日《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 33号)的要求,原来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了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于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新的实际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752日重新发布了新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自201761日起施行。下表2-3-1列出了新版《规定》的出台背景,以供通信人了解。

2-3-1: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

新版《规定》的内容是由六章二十九条所构成,下表2-3-2给出了新老两个版本《规定》的基本情况,包括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等。下表2-3-3是对新版《规定》内容的简要介绍,若要详细了解新版《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3

2-3-2:新老版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基本情况

2-3-3:新版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的简介

附件 2-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三、新版《规定》的解读

1、舆论导向更加鲜明

网络新闻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重要来源,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判断,甚至影响年轻读者的价值取向。网络上“负面思维”、“反智倾向”、“审丑情趣”、“拜金主义”等情况较为突出,与一些网络新闻导向偏差、标题误导不无关系。对此新版《规定》所做出的规定详见下表3-1中。

3-1:新版《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

2、网络主权充分彰显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网络新闻信息能够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境外组织、个人通过在中国设立商业网站、娱乐网站,肆意采编、转载网络新闻信息,有的发布虚假新闻信息,对我网络主权形成危害。对此新版《规定》所做出的规定也列在表3-1中。

3、公民隐私得到保护

网络时代,隐私信息保护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网络管理和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泄露公民隐私、用户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故意以质疑方式唆使网民开展“人肉”,对一些当事人造成无辜伤害,成为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对此新版《规定》所做出的规定也列在表3-1中。

4、新媒体不再是新闻自由王国

原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于 2005 年,对此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媒体没有约束力,致使近年来出现新媒体领域新闻信息混乱的情况。新版《规定》针对这一突出问题专门做出了规定,也见表3-1中。

5、新闻网站采编活动更加严格

2014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实际明确了新闻网站的记者正式拥有合法的采编权。对此新版《规定》再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具体也见表3-1中的描述。

6、网信办监督管执法活动进入快车道

2014年,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或国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201761日实施的新版《规定》,明确了网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此次新版《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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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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