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了大量军事账号注册门槛低、随意发布军事信息扰乱传播秩序等问题,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人民军队形象声誉。为治理这种网络乱象,在2025年1月22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共十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军政 [2025] 26号),旨在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共五章三十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若要具体了解其详细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军政 [2025] 26号)
1、《办法》发布的目的与意义
研究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治理互联网虚假军事信息、泄露军事秘密等问题,清朗涉军网络舆论环境,汇聚强军兴军意志力量,为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办法》制定的指导原则
《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重点体现了下表2所述的四个方面的指导原则。
表 2:《办法》制定的指导原则
3、《办法》规定的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要求
《办法》第五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办法》第六条提出,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和备案管理规定,避免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又从编辑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方面,为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开办和运维提供规范指引,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军事媒体健康发展。
注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首次发布的,以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欲详细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介绍的请进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是为配套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相关国家部门出台的具体部门规章。
欲详细了解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内容介绍的请进入。
4、《办法》规定军事账号的核定
《办法》明确,军事账号主要是指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其第七条明确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细化了军事账号认定条件,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以及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办法》第八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5、《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具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围绕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办法》重点从3个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具体规范。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正面清单)。主要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正能量信息,具体详见下表5-1的11条。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具体详见下表5-2的12条。三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事秘密的信息(禁止清单)。主要包括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同时细化明确了有关涉密信息内容,并对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作出明确,具体详见下表5-3的16条。
表 5-1: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正面清单
表 5-2: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负面清单
表 5-3: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的禁止清单
此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等信息保护,使用涉军属性以及新技术新应用传播军事信息禁止性规定,转载军事新闻信息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6、《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军地部门,联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与辖区内驻军单位、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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