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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浏览:131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23

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管理办法》概述

我们知道,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多样性等特点,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与法规,在20009月专门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该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给出的定义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为了实施有效管理,该《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两类来管理。两者的含义详见下表1-1

1-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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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该《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就是说两者的管理机制是不同的,一个实行许可制;另一个实行备案制。许可制是指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商应按要求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并祸端经营许可证。备案制是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商应按要求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号。只有获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也称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方能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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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因此,“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号”,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工信部申请办理。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表1-2所列的材料。

1-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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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背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颁布实施后,我国互联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为丰富网络信息、深化网络应用、促进网络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鉴于此,为保证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促进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528日制定并颁布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该《备案管理办法》共计二十九条,自 2005 3 20 日起开始施行。该部门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若要详细了解该《备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

附件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三、该《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

该《备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其规范的重点内容包括:

1、备案管理主体的有关规定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2、网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省通信管理局利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管理,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流程,并解决了人工书面备案管理效率低、不便民的问题。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其格式详见下表3-2,履行备案手续。

3-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3、代为备案的有关规定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可代其接入的非经营性网站办理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上述规定,为非经营性网站履行有关手续提供了便利条件,增强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4、接入服务提供者有关义务的规定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应有的责任,体现了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从接入环节强化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切断了非法网站接入互联网的渠道。

5、年度审核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工作的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备案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网站更新频繁情况下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四、该《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3] 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118日颁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其中,决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了修改。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修改的内容汇列于下表4中。若要详细了解修订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4: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决定》修改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条款内容

附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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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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