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一项许可管理。我们知道,无线电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业务管理和无线电电台管理等,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无线电台管理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无线电台管理的内容还包括电台执照许可管理、设备发射射频技术指标管理、设备的销售(研制、生产、进口等)备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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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无线电台管理的因由
这是因为无线电发射设备是产生空中无线电波的源头,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的射频信号一定要受到相关发射约束(包括技术上的和管理上的),否则,可能会对其它无线电通信业务或系统带来无线电干扰,严重时可导致其干扰这些系统无法通信。为了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确保我国空间电磁安全,应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无线电管理机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就是该机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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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工作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和规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工作内容可简述为:在我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设备型号核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程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方式或自检自证方式开展设备技术检测;审核和技术检验合格后发放证书和代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核准代码应在设备的相关位置标注。取得型号核准证书和核准代码的设备方能在我国设置和使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法规依据及规定内容
1、行政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在我国发布的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1993年9月11日)中规定了:在我国境内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当时并未直接确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在2016年发布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1993年9月11日,2016年11月11日第672号令修订)中,其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并在《条例》第五章中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内容有更多具体规定。这是我国行政法规首次确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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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规章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在2022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颁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这是我国行政部门规章所要求,该《规定》旨在配套落实于《条例》第四十四条建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管理制度,细化了申请型号核准的条件、材料、许可程序以及型号核准证应当载明的内容等等,以指导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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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相关管理文件及要求
1、概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已述,1993年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在我国境内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虽未直接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然而,事实上,其核准的内容是包括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这可以在早期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管理文件中看出的。如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 [1995] 15号)及原国家无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 [1997] 12号)、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 [1999] 363号)等文件中,均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代码的管理要求的,具体要求汇列于下表3-1中,以供了解。说明,我国早已实施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机制的。
表 3-1:早期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文件要求
由于上述早期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发文已过期,下述介绍2022年及以后国务院和工信部的相关文件及要求,这是因为: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22年9月17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22] 31号);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22年12月22日颁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22] 31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转型升级的加快,与之相适应,施行多年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有必要进行改革完善,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电信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养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2022年9月17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22] 31号)。其中包括有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深化改革要求,《意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提出了3项改革举措,具体详见下表3-2。
表 3-2:《意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提出的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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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信部《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2] 3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国办发 [2022] 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2年11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2] 314号),决定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我们知道,在早期,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时,必须要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的技术(功能和性能)指标的检测合格。自检自证即:企业申请办理型号核准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为此该《通知》的内容包括:试点内容;申报条件;组织实施;工作要求;监督管理五个部分,若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3。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效果,逐步完善、推广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制度。
附件 3-3:《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2] 314号)
按照《通知》安排,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及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于2022年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度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2] 335号),确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2022年度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具体详见详表3-3,包括企业名单及其自检自证设备类型。
表 3-3:2022年度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的企业名单
4、工信部《关于修订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工信厅无 [2023] 4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22] 31号),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规则”。并于2023年8月21日,印发了《关于修订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工信厅无 [2023] 47号)。与早期的相比,它优化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代码编码规则。
欲详细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5、工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3] 310号)
为落实国务院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国办发 [2022] 31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在2023年11月13日,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3] 310号),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共四部分十四条,它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压缩有关流程时间,提升了许可服务的质量。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5。
附件 3-5:《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3] 310号)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无线电技术新的应用,嵌入到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及其外围、辅助设备中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工信部对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也有相应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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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实施的一项无线电电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后经国家法规确立的无线电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许可制度。通过该制度的严格实行,确保了我国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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