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通信人在线![用户登录] [免费注册]

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

浏览:53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5-06-30

我们知道,为了维护我国空中无线电波的正常传播秩序,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我国的设置和使用,是必须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核发其核准证书和核准代码的,否则是不可设置和使用的。这是国家法规确立的一项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制度。然而,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的创新,可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小型化,作为模块镶嵌在其它应用场景的设备中,为这些应用场景设备提供无线连接功能。这些应用场景设备通常包括信息技术类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如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子琴等)等。模块化的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支撑技术通常包括如蓝牙、Wi-FieMTC等技术。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模块化的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也纳入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管理,此时它们统称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根据其使用功能,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可分为“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和“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两种类型,其含义详见下表0的描述。下述介绍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相关型号核准的管理文件之规定要求。

0: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类型定义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内容要求请进入

一、工信部无 [2014] 1号文件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3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 [2014] 1),其专门规范可嵌入到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及其外围、辅助设备中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管理要求。此时需要办理模块型号核准的应提交的资料详见下表1-0的规定。

1-0:办理模块型号核准应提交的资料

1关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其一,对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需单独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若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则发放型号核准证书,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模块的醒目位置。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对模块最终使用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其二,对于嵌入了“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如下信息:

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注意,“CMIIT IDXXXXYYZZZZ”为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

欲详细了解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规则请进入

2、关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其一,对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可以单独进行型号核准。若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则发放型号核准证书,其型号核准代码后加“(M)”标识。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明确声明“模块通过型号核准并不代表嵌入或使用该模块的最终设备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最终设备厂商须对产品的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其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如计算机、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等),须进行型号核准。若该类模块已通过型号核准,最终设备型号核准时仅需对与辐射特性相关的参数(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进行测试。设备取得型号核准证书(证书明确标识其嵌入的所有“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核准代码)后,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设备的醒目位置。

其三,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设备,在增加或更换(不包括减少)“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时,需重新进行型号核准报备。设备在通过必要的型号核准检测后(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型号核准报备申请,在报备申请获得批准后,设备证书中的所有嵌入模块的核准代码信息将被更新,设备的型号核准证仍使用原核准代码。

其四,对于使用相同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同系列产品(如计算机类产品、打印机类产品),可以将不同型号产品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申请批准后,将发放一张证书。

3、关于同时嵌入两种类型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

对于同时嵌入“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和“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该设备需要进行型号核准。对于其中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免予测试。

二、工信部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1012日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39号),旨在切实解决企业在办理型号核准申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回应企业期盼,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优化和简化了流程,以方便企业申请和办理,解决企业在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申请办理过程中的同系列产品合并申请以及如何界定产品范围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意:该公告还包括了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获证后的允许变更范围及申请程序。公告关于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相关惠企措施包括:

1、明确了“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

上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 [2014] 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详见下表2-1。该产品名录是在充分考虑目前无线电技术在信息技术及家电领域应用的现状,及与相关产品准入许可或认证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的,以方便企业按照系列型号申请型号核准。

2-1: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

2、明确了“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及相关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 [2014] 1号)要求合并申请同系列产品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交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以及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其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必须同时具备下表2-2所述的三条原则。

2-2:“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可以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是指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该定义的目的,以进一步减少企业产品的型号核准数量,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要求请进入

附录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保障
© 2004-2025 通信人在线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06113876号 网站技术: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