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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浏览:7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11

无线电发射设备(Radio transmitting equipment)是专指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作用通常是把基带信号通过调制技术变成射频信号,射频信号经过功率放大器放大后发射到空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的射频信号一定要受到相关发射指标的约束,否则,可能会对其它无线电通信系统带来无线电干扰,严重时可导致其干扰这些系统无法通信。相关发射指标通常应包括:发射机频率容限、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要求等等。为了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应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无线电管理机制。

鉴于此,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21222日,制定并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自202371日起施行。该《规定》属于国家规章(即以部令的形式发布),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我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该《规定》。下述对于该《规定》进行扼要解读介绍,若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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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发布的必要性

1、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配套的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为此,在工作实践中,需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进行细化,包括明确型号核准等许可制度的申请材料、审批期限、实施程序等具体事项。该《规定》具体明确了这些细化的管理要求,将与《条例》相配套,以利于《条例》所建立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注意,《条例》豁免了生产或者进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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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需要

无线电发射设备是产生无线电信号的源头,其违规使用将造成有害干扰,影响其它合法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此前,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主要依照《条例》和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缺少系统性管理机制。出台该《规定》建立其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系统性、专门性的管理机制,有助于防止和减少有害无线电干扰,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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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定该《规定》时做出了大量的工作,诸如调研、意见征求、WTO沟通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下表1-2中。最终,在202211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202212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部令第57公布了《规定》;自202371日起施行。

1-2:制定该《规定》所作的相关工作

二、《规定》的内容和实施

1、内容介绍

该《规定》一共有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管理对象、管理制度等。管理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该《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明确的相关管理制度归纳如下表2-1所述。

2-1:《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明确的相关管理制度描述

2、有效实施

该《规定》的发布,结束了原来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缺乏专门的、系统的行政管理规章及管理要求的现状,特别是相对于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有效落实。自202371日起,在我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严格遵守该《规定》的要求。特别是,为了促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更加高效、有序、规范的开展,紧接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又发布了相关配套文件,它们是:《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工信厅无函 [2023] 310号)和《关于修订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样式和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工信厅无 [2023] 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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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效用

该《规定》旨在配套落实《条例》第四十四条建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管理制度,细化了申请型号核准的条件、材料、许可程序以及型号核准证应当载明的内容等等,并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方式,开展技术检测。因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重在技术检验,检验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只要符合这些要求,方能颁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证,方能在国内设置和使用。此乃是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保障各类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的一种重要行政管理手段,一种有效的法定支撑。

事实上,为了维持国家无线电波的正常持续,避免各种无线电设备带来的干扰,针对各种各类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设备(电台)或系统,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都发布有专门的无线电管理规定,规定的重点包括工作频率的指配使用和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关键是要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工作频率要求和射频特性技术要求。对于设备的工作频率的检验,主要是检验设备射频工作频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配以及相关频率管理的规定要求。对于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的检验内容,依据国际电联的《无线电规则》重点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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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频率容限要求

发射机的频率容限是指:发射所占频段的中心频率偏离指配频率,或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参考频率的最大容许偏差。通常用106分之若干来表示。在《无线电规则》中按不同无线电频段分别给出了不同类型电台的发射机频率容限要求。

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输。杂散发射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互调产物及变频产物,但带外发射除外。杂散域发射功率通常用发射机连接天馈线的输出端的杂散发射频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参考测量带宽主要取决于发射机的无线业务种类。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适用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但在实际测量中,杂散域是有限制的。在《无线电规则》中给出了规定业务或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3、发射机的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完整的发射标识用九个符号,前四个符号为必要带宽的标识,后五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标识。在发射类别的五个符号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第四和第五个符号为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在《无线电规则》中对发射机的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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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根据设备业务种类的不同还有其相应的其它要求。事实上,我国已将《无线电规则》中上述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标准,即GB/T 12572《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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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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