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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

浏览:8671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02-12

对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是一类特殊特征的无线电设备,它的用途在各行各业都有广泛的使用;它的发射功率相对较小,传输距离很短;它与其它无线电业务共用频率工作,但在干扰发生时不受保护;它的频率使用、设备设置时是免许可的等。鉴于此,我国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专门有其特殊的管理要求,特别是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场景和使用的发射技术要求。

欲详细了解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分类与管理要求请进入

一、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

我国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相关发射的技术要求一直非常重视。早在1998年前就对各种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分别各自提出了相关射频的技术要求,如当时的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 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等就分别提出了要求。后在信息产业部成立后,开始了专门针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一体化管理,对其射频技术要求的集中提出,且在不断的修订之中,包括设备范畴的变化和具体指标要求的调整等。具体情况如下:

11998年版

1998519日,刚成立的信息产业部就颁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 178号)。该暂行规定给出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集中对所划分的十二大类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分别做出了规定,关键是其射频频率指配、射频发射功率及杂散辐射功率要求等。该射频技术要求自199911日起实施,于2005101日被2005年的修订版代替了。若要详细了解该《暂行规定》中所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具体内容的可在下附件1-1中查阅,但仅供了解比较之用。

附件1-1:《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1998] 178号通知)

22005年版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信息产业部又于200595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 423),该通知的内容是对“信部[1998] 178号”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第一次修订。该次修订中,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分类进行了调整,划分为了十四大类,对这十四类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了具体技术指标(十四类设备的)和通用技术要求(不同频段的杂散辐射限值要求)。该2005年版的设备技术要求自2005101日开始实施,但于20191128日被再次修订版代替了。若要了该《通知》所附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2,但仅供了解比较之用。

附件1-2:《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 423号通知

32019年版

由于在2016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时其中专门新增了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规定。为适应其要求,工信部于20191128日专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该公告的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是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 423号)的修订版。在此次修订中,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分类再次进行了调整,划分成了八大类,并对这八类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仍然包括了具体技术指标(八类设备的)和通用杂散发射要求,但有的进行了调整。该2019年版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代替了2005年版本,且公告中给出了原部分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过渡措施。若要详细了解该《公告》所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3,供通信人实施使用

附件1-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工信部2019年第52公告

2019年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发布,工信部非常重视,曾在201712月和201811月两次发布了其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发布的2019年版,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加大了规范力度。

欲详细了解关于上述三个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文件全部内容请进入

4、结语

一是,上述三个附件仅为大家对比了解变化之用,目前对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发射指标要求应符合附件1-3中的要求。二是,即使相同类别的设备(包括通用微功率设备的A类等小类),其射频技术指标也可能有所调整变化,包括其使用用途和使用场景。因此,目前实施中应以附件1-3为准。三是,目前附件1-3中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范畴确认为八大类,与附件1-2中相比,有的是合并归类或增加了某些新技术设备;有的是将旧技术设备进行了淘汰,如模拟式无绳电话机等;有的是将原明确参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设备管理的部分设备从微功率设备中移出,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如公众对讲机、230MHz频段无线数据传送设备等。

欲详细了解这些另行管理规定要求的请进入公众对讲机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二、设备的管理要求

1、免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可以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依此,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中也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 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欲更多了我国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要求的请进入

2、干扰协调

由于我国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所指配的频率可能与其它无线电业务共频。因此,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应在技术要求的限制条件下使用(包括射频技术指标限值和使用场景的限制),不得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业务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对其它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欲更多了我国无线电干扰投诉与查处管理规定要求的请进入

3、调整或控制装置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欲更多了解无线电电台(站)管理法规依据和管理机制的请进入

另外,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射技术要求应与其设备的指配的工作频率及其频率特性要求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必须要同时满足其设备的工作频率指配及其相应的频率特性要求。

欲进一步了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工作频率指配情况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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