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2号令)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为此,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参照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与技术的发展现状,制定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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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规定,自从《无线电管理条例》发布以来,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ITU-R的《无线电规则》(RR,Radio Regulations)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和公布了《划分规定》。由于ITU的《无线电规则》是在每周期(一般为4年左右)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上通常要进行修订,我国发布的《划分规定》必然要与最新的 RR相适应、相一致。因为《无线电规则》等同于ITU的法规文件,每次的修订我国政府都要在最后文件上签字。为此,我国亦已陆续公布了多个版本的《划分规定》,且历次《划分规定》的修订都要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和技术的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最新版本《划分规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并在2023年7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它代替了上一个版本,即2018年版本(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第62号令主要是依据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修改的《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本)有关国际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规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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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23年版的《划分规定》共有总则、正文和附录三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三章,有的章有相应的章节。正文比较重要的一章是其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该章的核心是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与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包括国际脚注和中国脚注)。附录有三个,其中的一个附录又有三个附件。其2023年版《划分规定》的目录可详见下表0,下面对2023年版本《划分规定》(部第62号令)的内容做一简要介绍,若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表 0:2023年版本《划分规定》的目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62号)
一、总则
总则仅有四条。指明《划分规定》编制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地区以及实施日期。在早期版本时称为“前言”,从2014年版改称“总则”。
二、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这是《划分规定》正文第一章的内容。这些术语和定义源自于ITU的2020年版的《无线电规则》,但也有我国少量增加的术语。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该《划分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其中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需要指出的是,《无线电规则》中给出的无线电管理术语数量,会根据无线电业务或技术的发展状况,在历次版本中修订的,包括修改和增减。
另外,我国国家标准GB/T 13622《无线电管理术语》也是依据历次《无线电规则》的第一章而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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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语与解释
在该章中,相关各类、各方面的术语及解释为前8节的内容,也就是说,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术语共有8个方面,各部分共给出的术语总数有215条,具体统计详见下表2-1(含与2018年版的对比)。2023年版本的《划分规定》中,修改“制式无线电台”等3个定义,新增“无线电力传输”、“空间监视雷达”、“气象雷达”等11个定义.
表 2-1:无线电管理术语的数量统计
2、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第1章的第9节定义了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将目前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范围0~3000GHz划分为14个波段,波段代号N命名为-1号~12号。频段N(N=带号)从0.3×10NHz至3×10NHz。
3、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第1章的第10节给出了雷达通信业务和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所使用的业务频段所对应的字母代号,共给出了11个常用的子母代号。与2018年版《划分规定》相比,新增字母代码为“Q/V”、“E”和“W”的使用频段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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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TU的无线电频率区域划分
第1章的第11节给出了ITU的无线电频率区域划分。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我国位于3区。
三、电台的技术特性
正文的第2章规定了电台的12条技术特性。所谓电台,是指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那么所有无线电电台都应满足该章的技术特性的规定,特别是《划分规定》中的3个附录的规定。
四、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正文的第3章给出了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这是《划分规定》的重点内容。而该章的重点内容是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国际脚注和中国脚注。对于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这里提示必须要理解的内容有: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划分”、“指配”和“分配”的含义;有关“主要业务”与“次要业务”、“附加划分”与“替代划分”的含义与关系;以及无线电频率划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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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版的《划分规定》中,对于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国际脚注和中国脚注的修订情况汇总在下表4-0中(含与2018年版的对比)。
表 4-0:2023年版本《划分规定》对无线电频率划分内容的修订情况统计
1、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为0~3 000 GHz(实际上,目前包括ITU和我国仅划分到275GHz,275~3000GHz大段频率范围待划分)。从低到高分不同频段(按kHz、MHz、GHz)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表,表中的内容主要是:给出了不同频段所划分给的无线电业务(分为主要业务和次要义务),这些业务都是在该《划分规定》的正文第1章所定义的;另外就是国际脚注、中国脚注等。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共分两大栏,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又分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三栏。“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ITU《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国际电联3区的频率划分。
2、国际脚注
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使用了大量的国际脚注。所谓国际脚注即ITU的RR中的脚注,是对某一频段划分的无线电业务的注释或说明。脚注编号首位字符为“5”(意示第3章的第5节),通常格式为“5.***”。“国际电联3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的脚注沿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
在《划分规定》中,国际脚注的数量巨大,多达近600多条,因为它是由历届WRC(包括WRC的前身WARC)对 RR历次修订所形成的。有的编号所注释的内容在后续 RR修订时已被废止了,但编号仍然保留,并在第3章的第5节中列出。的这些国际脚注,给出了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详细注解与释义,为各国使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提供了支撑。
3、中国脚注
在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脚注以CHN开头编码,适用于“中国内地”栏。与国际脚注相一致的,在“中国内地”栏使用国际脚注时,中国脚注不再另行编号。中国脚注在第3章的第6节中列出。到2023年版本的中国脚注目前有48个(同理,在后续《划分规定》修订时有的注释的内容被废止了,但编号仍然保留)。之所以仅有40多个中国主教,主要是保留使用了国际脚注(即与国际脚注一致时,不再使用中国脚注)。
五、附录
《划分规定》中的附录共有三个,都是针对无线电电台的,即发信机、收信机或其组合,其更好地确保电台能满足其正文第2 章所规定的技术特性。尤其是为了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以能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这三个附录是从2010年版本的《划分规定》开始增加的。2023年版本的《划分规定》对附录中发射机频率容限、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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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告知的是:2023年版本的《划分规定》将是未来几年我国关于无线电频率划分所遵循的规定,它将时我国无线电频率的“指配”和“分配”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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