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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的概念与内涵

浏览:683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6-03-18

一、电信服务的概念

1、基本概念

电信服务(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起源于通信服务(Communication Services),这是因为通信的概念要早于电信的概念,同时通信的含义要比电信的含义更宽泛,这又是因为,通信自人类存在而固有之,因此,ITU将通信定义为“通信是按照一致同意的约定传递信息”;而电信是随着人类科技技术发展进步(如有了电)而产生的概念,因此,ITU将电信定义为“电信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送或接收代表符号、书写件、影像和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情报的信号”。事实上,现在人们已经将通信与电信的概念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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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要指数的是:随着传统的通信(或电信)技术与计算机系统(或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现代电信技术已涵盖了原始的电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也就是说,现代的电信服务应是指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的合称,即称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Telecom and Internet Services)。只是人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电信服务。为此,本文下述所提的电信服务应是指电信和互联网服务,即现代电信服务。

2、技术定义

国际电信联盟(ITU)对“电信服务”在多个建议书中(如E.800I.112等)做出了定义,具体详见下表1-2。我国的多个技术标准中(如GB/T 45250YD/T 2331等)对“电信和互联网服务”也给出了定义,同列在表1-2中。从表看出,各标准虽然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电信服务的涵义。

1-2:相关标准中关于电信服务或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定义

3、法律定义

由于电信服务是众多社会化服务业(如金融业服务、物流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等)中的一个门类,隶属于信息服务业。因此,电信服务具有社会化属性,必须从法规角度来规范。从法律角度看,电信服务是电信服务商利用设备和资源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其标的并非有形的设备,而是无形的信息传递行为。从而,世界贸易组织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中分别定义了“电信服务”和“公共电信传输服务”的概念,具体详见下表1-3

1-3: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信服务”和“公共电信传输服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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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法规规章中虽未给出电信服务的直接定义,但规范了电信服务的内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给出了“电信”的定义,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从技术手段和信息形态上划定了电信服务活动的边界。

二、ITU关于电信服务标准的体系架构

国际电线联盟(ITU)的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以系列建议书的形式对“电信服务”的内容做出了规定,构成了电信服务标准的体系架构(详见下附件2),包括电信服务的定义、运营、维护、质量、资费、监管及人为因素等。下表2是对建议书系列的构成内容的介绍,包括其E系列(服务技术性标准:为服务运营提供了行为规范)、D系列(服务经济管理性标准:为服务交易制定了经济法则)、GY系列(电信网络质量方面标准)及P系列(电话传输质量方面标准)等(为服务性能划定了技术底线)。ITU制定的电信服务体系架构标准是最基本的权威标准,是开展电信服务最基础的技术支撑。

附件 2ITU-T关于电信服务的标准(建议书)体系架构

2ITU-T关于电信服务的建议书系列简介

三、电信服务的质量管理

ITU的《服务质量、网络管理与网络维护手册》中把“电信服务质量”定义为服务性能的综合效果。这些性能决定了用户的满意度,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用户能够很快得到所要求的服务;服务过程能按用户所希望的那样来安排,能持续提供交互式实时服务;收费明白、合理、准确,账单能如实反映服务情况。这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能力的最直接的表现;这是电信服务的用户体验的最真实的体现。电信服务质量需要下述关键管理因素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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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服务规范

为确保电信服务质量,应建立其服务的规范,即最低的服务标准,供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共同遵守,以维护用户最基本的权益。依据ITU-T 相关电信服务质量的建议书E.800~E.899系列要求,我国电信主管部门结合我国电信市场的具体情况,颁布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电信服务规范》,包括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服务规范,第二部分为指标服务规范。指标服务规范有分为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其概念及关联详见下表3-1的描述);指标服务规范涵盖了十大类电信业务(包括后续又补充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与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3-1: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的概念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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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信服务管理的相关技术性要求

由于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服务类型众多,已从基础的语音通信演进为涵盖云、网、数、智的综合信息服务,使得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价值链变得更为复杂。为了便于对电信服务进行组织实施、发布维护和管理,需要对电信服务管理提出技术性要求,在我国如:目录管理、生命周期管理、标准化、评估、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要求。这些技术性要求确保电信服务过程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细致化。

欲具体了解这些技术性要求内容的请进入:目录管理;标准化管理

四、电信服务的监管

由于电信服务属于社会化服务,为了电信服务的公正性,保障各服务提供者和广大用户的权益,保证电信服务的公平高效、普惠公益,已以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需要对电信服务实施行政监管。尤其是当今的电信服务,在各服务商提供的电信业务几乎趋于相同,其服务质量关键决定于服务商们的态度策略、提供的方式与形式等,成为决定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行政监管通过法规规章约束,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的规范与服务质量的监督、反不正当竞争与互联互通、个人信息保护与普遍服务义务等等方面,与电信服务直接相关的法规与规章要求主要有:

1、行政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将电信服务作为重要内容,以专章共14条(第三章第三十条至四十三条)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电信服务及其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等监管在立法中得到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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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规章要求

为推动《电信条例》中电信服务管理要求的贯彻实施,电信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等部门规章。为利于上述部门规章的执行,电信主管部门又先后颁布了《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信部电[2001] 114号)、《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信部电[2001] 347号)、《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信部电[2001] 896号)等规范性管理文件。在《电信条例》之下,我国基本确立了以“一个规范,三个办法,三个制度”为核心的电信服务管理框架。注:三个制度的内容后期已纳入到相关部门规章内,而文件失效但制度仍存。

欲详细了解我国电信服务的部门规章内容要求的请进入

另外,由于电信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这就要求服务商负有普遍服务义务,即向所有用户(包括偏远地区、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士等)以可接受的便民举措、可承受的服务价格提供基本的电信服务。国家通过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等方式,补偿运营商在偏远地区建网的成本,以缩小数字鸿沟。

欲详细了解我国普遍电信服务内容要求的请进入

五、电信服务与电信业务

电信服务(Telecom Services)与电信业务(Telecom Services)是电信领域中紧密相连但又各有侧重的两个概念。

1、差异

电信业务侧重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它指的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手段,向社会提供特定功能的信息传递活动的种类和项目。它是电信经营商在市场中的经营对象和收入来源。

欲详细了解我国电信业务介绍的请进入

电信服务侧重于消费体验与交付过程。它指的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上述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以及这些活动在用户端产生的效用。它涵盖了从用户接触、业务办理、网络使用、故障维修到缴费投诉的全过程。

2、关联

简单来说,电信业务体现的是服务商“做什么”以及“提供什么产品”,而电信服务则反映的是服务商“如何提供产品”以及用户“获得什么体验”。电信业务与电信服务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手段与目的”或“产品本身与产品附加值”的关系,电信业务是内容,电信服务是形式。业务是服务的基础:没有电信业务(如移动通信、宽带接入),就没有承载服务的载体。业务决定了运营商能“卖什么”。服务是业务的延伸:同一种电信业务,如果由不同的运营商提供,或者以不同的态度提供,用户获得的体验可能天差地别。服务决定了用户是否愿意“买单”以及“复购”。下表5-2从多个维度陈述了电信服务与电信业务的关联。

5-2:电信服务与电信业务的关联

综上所述,电信服务不仅是基于电磁系统传输信号的通信行为,更是一个集技术、经济、法律属性于一体的复杂概念。其内涵正从基础的语音连接演进为涵盖云、网、数、智的综合信息服务。在管理上,现代电信服务治理体系致力于在鼓励创新与规范市场、保障企业效益与维护用户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精细化、法治化和信息化的监管手段,确保这一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地赋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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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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