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1993年12月15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GAB条款;二是作为GATS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具体问题的附件,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三是根据GATS的规定附在GAB之后,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承诺。但与货物贸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还有第四点,即关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间早日达到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8个附件的名称详见下附表。其中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有2个,即《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这2个附件是《服务贸易总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服务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谈判有着重要影响,其中《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是长期有效的,《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则具有过渡性质。
附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8个附件的名称
现在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解读(仅限于当时谈判过程、当时的谈判结果及当时的签约结果)如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及谈判过程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原则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两个电信附件的主要内容
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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