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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TO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

浏览:429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0-30

新一轮WTO谈判,即“多哈发展进程”已于200111月启动。在此之前,2000225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召开了特别会议,发起了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该谈判被简称为GATS2000。新一轮电信谈判也将在GATS2000框架内进行。根据各国已经提出的谈判建议,可以看到有些新的电信服务议题出现在谈判桌上,而这些问题过去谈判中没有提出或仅仅是在最后一轮谈判中才开始酝酿。

1、国际结算费率问题

国际电话结算的双边协定是建立在会计汇率体系基础上的。目前的国际结算体系是根据现有国际电信规则确立的结算费率体系,建立在运营商的双边协议基础上,在不同成员之间有差别。所谓结算率是指电话运营者在处理彼此国际业务时同意双方共享的收入部分。结算率是以每分钟的话务量来计算,一般为双方对半开(5050),每个电话运营者分享到的比例为结算率。在上一轮谈判中,基础电信谈判小组曾力图将国际电话结算费率问题列入谈判范围,但遭到大多数成员的反对,最后不得不放弃,并在一份报告中(WT/GBT/4)提出,各成员所采取的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有关结算费率措施,“将不产生成员在WTO争端解决下的诉讼”,但报告中明确了这个不产生争端解决诉讼的谅解在200011日届满,之后需要对此谅解重新审议。因此,结算费率成为新一轮谈判中的议题。

按照前 CCITT(现在的ITU-T)第三研究组的指导原则,对于多数类型的国际电信业务按简单的对半开(5050)的会计汇率制订了一组详细建议。这一体系在符合表1中的5个条件时是行之有效的。

1:有效条件

但是在目前,上述这些条件正在瓦解。技术变化正在降低提供业务的成本,特别是在跨大西洋路由上。但变化的步子是不均匀的。尤其应当指出,网络现代化带来的好处仅仅部分地反映在会计汇率削减上,而在最终用户付出的价格降低方面则较不明显。由于兑换率波动而加剧的成本差异,在国家间会计汇率水平上产生了明显差异,从而使国家间业务流动量的不平衡增大。

业务流动量的不平衡引起结算支付的不平衡,导致一些国家如美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大量赤字,而另一些国家如墨西哥、德国等则有大量盈余。业务流通量不平衡有许多原因,包括社会经济的,文化的和技术的因素。然而,政策焦点一直集中在由市场结构或费率差异引起的业务流动的变化,决策者对此可以施加一定影响。美国1975年以来是呼叫净输出国。呼入业务年增长率为20.8%,呼出业务年增长率为24.0%1975年呼出比呼入业务超出5 100万分钟,至1995年,则超出了86亿分钟(包括加拿大和墨西哥)。1995年的呼出业务超出量变成了美国在结算支付方面大约51亿美元的赤字。

因此,一些成员对结算费率问题提出了谈判建议。例如澳大利亚认为国际终接服务是一种贸易服务,不存在给予与GATS其他服务不同待遇的特殊理由,要求对结算费率不发起争端解决诉讼的谅解进行实质性审议。墨西哥支持对“结算费率不产生WTO争端解决下诉讼的谅解”进行审议,以使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在具有法律确定性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但从ITU的有关工作来看,不同的结算费率制度在未来仍然存在。

2、互联网对等接入问题

互联网互联结算中主要涉及到互联网业务提供者(ISPs),骨干网业务提供者(Backbone ISPs)PSTN经营者(公共电话网经营者)3种对象。目前,互联网结算模式是采取由其他成员向美国支付全电路连接费,而美国却无须支付连接费用的类似“转接费”模式。美国认为互联网发源于美国,主要骨干网的提供者都在美国,绝大部分业务量的发生、终接或转接也都发生在美国,其他成员要开展业务必须和美国骨干网连接。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互联双方的业务流量相差较大,上述结算方式被许多成员普遍接受。随着互联网的爆炸性增长,其他成员与美国间的互联网流量严重不平衡的状况已有了很大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仍延续过去的结算方式,对其他成员来说就显得很不合理,使这些成员的ISP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了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数字鸿沟”差距在不断扩大,影响了互联网在全球的发展。

因此互联网对等接入的问题在新一轮谈判中被众多成员国建议。对等结算(peer)又称互不结算,就是彼此不结算。这种不结算模式简称SKA(Sender Keep All),这是一种非商业性的结算方式,它限于网络容量相等、地理条件差别不大、用户规模相当的网络之间的互联。网络之间可以完全免费的传送,不需要按时间或流量来计费。SKA模式可以使流量在一种有效的形式下交换,网络服务的价值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最终使用户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也有一些国家提出在互联网结算中应考虑业务流量、路由数、网络的地理覆盖、国际传输成本等因素。

3、电子商务与GATS规则的关系问题

WTO一直对电子商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199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电子商务被列为正式议题,各成员同意至少在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交易活动的关税,也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并建立一项综合性工作计划以审议电子商务引起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根据工作计划,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问题由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等审议。这些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机构都向总理事会提交了有关报告。从这些报告以及2001615日总理事会主持召开的电子商务专题研讨会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与GATS的关系问题,是目前WTO各成员普遍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WTO成员普遍认为:绝大部分互联网上的交易是被GATS涵盖的服务;GATS实行技术中立原则,对各种服务交付的技术手段并不进行区别对待;GATS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通过数字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美国、加拿大、智利等成员在提交的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建议中,都强调了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

有的成员提出了GATS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服务的关系问题。“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保证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能够公平、合理地接入公共电信运营商的网络,使ISP得以从中受益。但一些成员希望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本身是否也要承担“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规定的向其他供应商提供此类接入的义务以及承担义务的范围。

比如,美国在谈判建议中指出,计算能力成本下降、通信能力(带宽)不断增加、基于互联网的数据网络的持续扩展等趋势,正使全球连接的网络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全球连接的网络正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媒介--既是业务交易的场所,也是传递电子信息和其他数字化产品的工具。截止2007年全球每年电子商务的价值将近1万亿美元,并将继续快速增长。美国认为,通过对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进一步自由化,WTO可以使电子商务的增长趋势继续下去。为此,美国除了要求各成员就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做出完全的承诺之外,对那些正逐渐融入基于网络的交易并成为实现电子商务交易关键因素的分销、计算机服务、快递服务、广告和特定的金融服务等补充服务,也要求各成员做出完全承诺,并对所有能够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服务做出最大限度的承诺。

4、对《GATS第四议定书》中的《参考文件》等内容的修订问题

《基础电信协议》的谈判很多时间是用于对各方已有的法规环境进行分析和评价,这些法规主要包括许可制度、互联互通、竞争保护、管制部门的独立性等。而《参考文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电信监管框架,保障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参考文件》至今还没有形成共识,还没有成为WTO的法律文本,对WTO成员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成员可以根据本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全接受,或者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或者有条件地接受(如有的成员承诺在本国通过相关法律后再接受),或者根本不接受。

据统计,在对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做出承诺的75WTO成员中,有68个成员接受了《参考文件》,其中又有90%的成员对《参考文件》的条款全部接受或仅作了极少保留。在新一轮谈判中,发达国家或地区成员正致力于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墨西哥等成员都提出了全面接受《参考文件》的建议。

由于《参考文件》中一些定义和概念的不准确性,影响到了一些成员或其运营商、用户的利益,因此需要对这些定义进行更新,主要表现在下表4中。

4:《参考文件》需要更新的定义实例

欲进一步了解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请进入关贸总协定基础电信协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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