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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要求

浏览:1586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5-11-25

一、引述

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基于试点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正式启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用之前,我国曾开展了大量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展的试点工作,主要是对民企民资的试点。在2013517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191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引入民间资本在电信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并给出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情况介绍的请进入

2、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相关概念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Mobile 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根据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应归类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A2)中的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26)中的一个子类,并要求该子类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欲详细了解《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根据我国《电信网编号计划》的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码使用170171号段,号段内具体号码的使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表1-2列出了目前分配给三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号段,仅供参考。依据工信部的相关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码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不能携号转网。

1-2: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码的号段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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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要求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428日印发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 [2018] 70号),决定自20185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若要详细了解该《通告》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可解读的内容如下:

附件:《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 [2018] 70号)

1、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类型

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类型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申请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参与试点的企业也应申请,批准后将原来的试点批文更换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时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3、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码号资源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简称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4、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资费管理

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经营的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转售业务资费。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

欲具体了解我国电信资费管理的请进入

5、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各方要求

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主要涉及到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转售企业和电信管理机构。为此,《通告》专门对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的各单位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详见下表2-5

2-5: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各方要求

6、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的退出机制

《通告》专门规定了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的退出机制,包括试点企业的退出条件和退出要求,具体详见下表2-6

2-6: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的退出机制规定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对外开放情况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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