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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务资费已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浏览:3629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2-08

2014729日,国务院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决定对200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修改,而本次修改的内容重点是电信资费管理方面,条例的第二章《电信市场》中的第二节《电信资费》原有的四条全部被变动。经过修改后,电信资费管理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原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形式,同时提出了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要求。

欲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几乎同时在20145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 182号),放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通告的发出,宣布了电信资费管理一个阶段的结束,即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形式来管控电信资费阶段的结束;一个阶段的开始,即电信资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阶段的开始。通告包括以下内容,若详细了解通告具体内容的查阅附件。

附件:《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 182号)

一、发布《通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所有电信业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进一步鼓励市场竞争来推动电信业务资费水平下降,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对资费的调控作用,全面提高电信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二、放开全部的电信业务资费

此次放开包括固定和移动的本地、长途、漫游语音,短消息,数据业务等所有电信业务资费。

三、放开电信业务资费后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告对电信企业资费方案设计、宣传推广、协议签订和准确计费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电信企业公平合理设计资费方案提出了要求

通告提出,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的前提是,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国家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

五、对提高资费透明度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告提出,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电信业务资费放开后将保护用户选择权

通告提出,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电信企业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七、在保障用户明明白白消费提出了要求

通告提出,在计费过程中,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八、《通告》同时废止了相应的过时文件

公告同时废止的主要是涉及电信资费审批的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 2485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 1320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 1489号)。

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在20205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颁布了《关于取消电信业务资费告知制度的通告》(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 100号)。该《通告》的内容就两条,就取消电信业务资费告知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 182号)中关于资费方案执行前的告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执行前不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执行前不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2、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电信业务资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通过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途径,以清单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宣传推广资费方案应当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宣传内容应与资费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制定打包销售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供用户自主选择。对涉及携号转网服务的携入用户,应当保证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公众市场在售资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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