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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的规范要求

浏览:3179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6-04-05

电信服务协议即电信服务提供商与电信用户之间就专门的电信服务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以约定用户所要享受的电信服务的标的(包括服务的项目、形式、实现、费用、周期、权益、要求等),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平等关系的建立,也是建立服务关系的基础,更是良好服务过程的保障与保证。“不对等协议”、“不规范协议”是主管部门电信服务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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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服务协议监管的变迁

由于电信服务协议的本质特征(具体详见下表1的描述),和电信服务协议在电信服务开展中重要作用,我国信息通信主管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期管理。因此,结合电信服务市场的剧变、电信业务经营的变化、法律法规的严化、我国行政监管机制的改革的实际,对于电信服务协议的监管,信息产业部时期和工信部时期都专门提出过规范要求,发挥了主管部门的管理作用,确保了我国电信市场的规范运行,确保了电信服务商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合法权利。

1:电信服务协议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刚刚建立竞争电信市场的初期,当时市场中存在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服务竞争又不成熟,电信服务协议的规范成为信息产业部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信息产业部于200410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 ] 381号),以确保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电信事业的发展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又结合当时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的现实要求,有必要对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于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6年底又一次印发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 436号),进一步规范了电信服务协议的有关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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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 ] 381号)

2004109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 ] 381号),旨在提高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规范性,增加用户使用电信服务的透明度,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1、出台背景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与用户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服务协议,如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这些服务协议对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明确消费者有关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在服务协议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条款不够公平和规范,对双方的权责利把握不准等,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有可能引发服务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 24号),电信监管部门已停止受理电信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为此,为加强电信服务协议的规范管理,信息产业部研究出台此《通知》,以对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提出要求。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大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协议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2、内容介绍

该《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内容是由17条构成,结合当时问题,对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和不该包含的内容条款、协议有效期内应注意的事项、协议纠纷的处理、协议的执行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以消除不对等协议。并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为了新旧《通知》的对比,这里将该通知汇总于下附件中,以供了解。

附件:信息产业部和工信部关于电信服务协议规范要求的文件汇编

三、《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 436号)

到了2016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市场、管理机制、用户需求等在十余年间的深刻变化,决定对上述“信部电[2004 ] 381号”文件进行修订,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于1228日又一次印发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 436号),旨在再次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管理,确实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至此,工信部的文件代替了原信产部的文件。

1、出台的背景

前面提到我国十余年间电信市场运作、法规要求、监管机制、用户需求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详见下表3-1的描述),亟待需要对上述“信部电[2004 ] 381号”文件内容进行修订,这则为工信部新的电信服务协议规范管理要求的出台背景,以显出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变化的新的要求更能适应新的形势下电信服务协议规范管理要求。

3-1:工信部新的电信服务协议规范管理要求的出台背景

2、新旧文件间的差异

新旧文件之间的差异,突出表现在下表3-2所述的8个方面。事实上,“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文件并非简单修订,而是对12年前旧规的一次系统性、时代性的革新。它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将实名制、电子协议等新要求纳入监管,同时针对“霸王条款”等问题祭出更严厉的规则,构建了一个与当下电信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更完善的用户权益保护框架。

3-2:新旧文件间的差异

这里举一个例子:当时信息产业文件对电信服务协议的定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这个定义在当时似乎合理,但新形势下被指具有有意提倡“格式合同”的嫌疑。而工信部文件的定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新定义显然更规范更严谨。

3、内容介绍

《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 436号)的内容,也是由17条构成,是针对原信息产业部文件条款系统性的更正、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电信市场运作的要求,并解决“实名制”、“霸王条款”和“乱扣费”等新老问题。该新文件发布后,一直以来为电信服务协议监管发挥着作用,若要详细了解该文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本文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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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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