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业务(Mobile 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根据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应归类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A2)中的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A26)中的一个子类,并要求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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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电信网编号计划》的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码使用170和171号段,号段内具体号码的使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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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开放于民企民资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可以带来下表1所述的极大利处。
表 1: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利处
为此,国务院于2010年5月7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13号)。《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对民间企业和民间投资相关鼓励措施等。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接着,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贯彻落实上述的国务院“国发 [2010] 13号”《若干意见》,于2012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 [2012] 293号)。《实施意见》具体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八大领域,其中,包括了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通 [2012] 293号”《实施意见》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具体贯彻落实上述国务院“国发 [2010] 13号”《若干意见》和工信部“工信部通 [2012] 293号”《实施意见》,结合我国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于2013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191号),决定引入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并给出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要求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应尽快按照试点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商谈。
1、试点目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2、参与试点的转售企业的条件
参与试点的转售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中对参与试点的转售企业提出了条件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总体要求是转售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其具体条文详见下表2-2-1;具体要求包括下表2-2-2的6个方面。
表 2-2-1:国家法规相关条文要求
表 2-2-2:参与试点的转售企业条件方面
欲具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请进入。
3、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申请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也见表2-2-1中)以及符合本《通告》中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通告》中专门列出了申请材料清单。
欲详细了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的请进入。
4、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向申请者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5、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工作要求
开展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主要涉及到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参与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转售企业和电信管理机构。为此,《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专门对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各单位分别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具体详见下表2-5,包括了服务质量、号码资源、批发价格、长期服务保障措施、退出机制等多项试点保障要求。
表 2-5: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方的试点工作要求
另外,申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以地级市及以上地域范围为单位申请,且申请的地域范围符合与基础运营商签署的商业合同中所限定的合作范围。申请跨地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试点申请;申请省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试点申请。
6、试点工作的历时与总结
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若要详细了解该试点工作《通告》具体内容请查阅下附件2。
附件 2:《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191号)
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资费管理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开展,其资费管理是电信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乎着扶持转售企业发展,鼓励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为此,工业信息化部印发了相关管理文件,以规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资费管理。具体有: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2013年1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 [2013] 458号),决定转售企业在试点期间经营的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转售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转售企业取消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若要详细了解该《通告》具体内容请查阅下附件3。
附件 3: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资费管理相关文件
2、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应在网站醒目位置集中设立电信资费专区,并提供简明直观的入口。电信资费专区中应包括移动电话业务的基本收费项目、计费原则、所有面对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含资费“套餐”)、办理手续和提示等内容。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请查阅本文附件3。
3、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通信 [2015] 479号),旨在更好地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差异化合作创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提出了三条意见,具体详见本文的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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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要求
1、关于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8月 25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通函 [2014] 559号),旨在解决移动通信转售业务170号码不能正常收取部分互联网企业下发的验证码和短消息,使用户不能正常使用互联网业务和应用的问题。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请查阅下附件4。
附件 4: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
2、关于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6年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规范管理 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 [2016] 160号),旨在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管理要求,包括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基础电信运营的密切配合要求和协调监管要求。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请查阅本文的附件4。
从2013年以来,经过向民企民资开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工作多年的试点,此项工作已趋于成熟,积累了相关的实践经验,于是,工信部于2018年4月发出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欲进一步了解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要求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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