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早在2003年2月13日就颁布了《电器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即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的缩写。该指令的目的在于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中的重金属元素(如铅、汞、镉、六价铬等)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化学物质,因为这些物质是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指令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事实上,我国对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也有自己的RoHS,简称中国RoHS。
一、中国RoHS的构成
中国RoHS主要是由管理规定与其配套的标准两部分内容构成:
1、行政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电器电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章,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委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旨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进行修订。因此,在2016年1月6日,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工信部第32号令是对原信产部令第39号的修订并取而代之。
另外,依据《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8年第15号公告,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市场监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9年第23号公告,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这些文件均属于中国RoHS行政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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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技术标准
为了配合上述行政管理规定有效地实施,指导电器电子产品供应链上的制造厂商从源头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以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的要求,推动电器电子行业加快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化,我国特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及电子行业标准。些标准是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实行而制定的配套技术标准,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在2006年2月由七部委联合发布《管理办法》(信产部令第39号)后,信息产业部在11月就发布了三个相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63(限量要求)、SJ/T 11364(标识要求)和SJ/T 11365(检测方法),专门配套于第39号令的管理规定。目前仅有标识要求的SJ/T 11364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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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中国RoHS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在2011年国家发布了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等。然而,为了配套工信部令第32号的《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2025年国家对GB/T 26572-2011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中国RoHS首个强制性技术国家标准,即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它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具体要求,包括其限值要求和标识要求。GB 26572-2025与GB/T 26572-2011相比,其显著变化请详见下表1-2所述的5个方面。另外,国家标准中还有评价方法、检测方法、管理体系要求等更多的相关标准。
表 1-2:GB 26572-2025与GB/T 26572-2011相比的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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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目前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中国RoHS)的内容构成应是《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管理办法》体现的是国家政府对RoHS行政管理要求,GB 26572-2025发挥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中国RoHS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中国RoHS的相关概念
1、关于“电子信息产品”与“电器电子产品”
在上述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中,所规范的RoHS产品名称的称呼经历了不同的变化。这是因为,在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中称为“电子信息产品(EIP)”;到了2016年工信部令第32号中修订为“电器电子产品(EEP,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两者的定义详见下表2-1中。由表可知,EEP扩大并涵盖了EIP的范围,当然包括了信息通信产品。然而,在为其配套的技术标准中,使用的名称有些繁杂,以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64(标识要求)为例:首版(2006年)称为“电子信息产品”、2014年版称为“电子电气产品”、2024年版称为“电器电子产品”。在2011年国家标准GB/T 26572中称为“电气电子产品”;2025年版GB 26572中称为“电器电子产品”。无论如何,在最新版的技术标准中都称为“电器电子产品(EEP)”,与工信部令第32号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事实上,虽然具体称呼不同,但其涵义是基本类同的,无论产品称呼如何,但它们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的适用是一致的。
表2-1:中国RoHS产品名称的定义
2、关于“限用物质”与“有毒有害物质”
在早期的中国RoHS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中,有 “限用物质(RS,Restricted Substances)”一词的使用,如在GB/T 26572-2011中给出其定义详见下表2-2-1。为了统一并与现行《管理办法》相一致,中国RoHS中统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一词,简称“有害物质(HS,Hazardous Substance)”,在GB 26572-2025中对有害物质(HS)的定义也见表2-2-1中。可知,HS与RS所指相对于RoHS管控更精准些。
表 2-2-1:关于限用物质(RS)与有害物质(HS)的定义
那么对于有害物质的种类,在工信部令第32号《管理办法》、GB/T 26572-2011标准中都有明确,具体是指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 )四种重金属元素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两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共六种。然而,我国RoHS对有害物质管控种类在持续更新,在SJ/T 11364-2024和GB 26572-2025标准中,在原有的六种基础上新增了四种POPs,共列出了10种,其种类清单详见下表2-2-2。表中同时简述了重金属元素与POP对人体危害的表现。
表 2-2-2:中国RoHS管控的有害物质种类清单
3、关于“产品污染控制”与“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在2006年颁布的管理办法(信产部令第39号)中标题名称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而在2016修订版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中标题名称是《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两个版本分别使用了“产品污染控制”和“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不同的称呼,显然后者称呼相较于RoHS更直接些;然而它们的定义是相同的,都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其相关措施都包括相同的5项,只是表述上稍有差异。下表2-3列出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5项措施,从而理解RoHS的含义。
表 2-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RoHS)的定义
4、关于“重点管理目录”与“达标管理目录”
重点管理目录与达标管理目录是我国RoHS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重点管理目录是在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中曾经使用的。目前使用的是工信部令第32号规定的达标管理目录。两个版本管理办法中使用的称谓不同,但管理的作用是相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是指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产品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我国目前在2018年已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这一批共有12个产品类别。需要指出的是,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符合GB 26572-2025规定的限制使用要求(限值要求和标识要求)。关于列入和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的限制使用的管控要求有所不同,可详见下表2-3。
表 2-3:关于列入和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的限制使用要求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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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RoHS的要求
我国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令第32号)是我国RoHS管控的根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适用本办法。依据该办法,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RoHS)的要求主要包括限值要求和标识要求。这些使用要求的具体技术规范主要是由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6572-2025所规定。
1、限值要求
事实上,由于功能的需要和生产技术的局限,在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HS)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电器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来替代、减少其含量甚至消除一些有害物质。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在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含量,无论如何不应超出GB 26572-2025所规定。GB 26572-2025标准中详细列出了有害物质的种类(10种)及限值,并给出了符合性判定要求。根据GB 26572-2025标准,HS含量的检测测定应按GB/T 39560.x系列标准中相应部分的方法执行。
2、标识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标识其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在GB 26572-2025和SJ/T 11364-2024标准(注:两个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中详细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标识要求,包括标志要求和标注要求等。标志要求包括两种标志,即符合GB 26572-2025限值规定所使用的标志和不符合限值规定所使用的标志。标注要求包括标志标注的位置、标注的方式与样式、标注的方法内容、标注的信息格式等。
欲详细了解上述我国RoHS限值要求和标识要求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事实上,中国RoHS与国际RoHS的管控要求是一致的。中国RoHS全面实施“达标管理目录+合格评定+后监管”的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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