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RoHS)管控是国家为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政策。该政策我国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即在2006年首次出台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后在201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颁布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分类目录”是依据于“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规定要求而提出的。关于“电器电子产品的达标管理目录”是依据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的规定要求而提出的,为此进而做出了电器电子产品的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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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目标
1、电子信息产品的分类目录
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旨在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这也是我国首个RoHS管控的政策文件,该文件适用的是电子信息产品(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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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第一款,给出了电子信息产品的含义,它没有给出具体定义,只是采用列举法界定了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其电子信息产品共分为十大类: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为此,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其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含意与范围,信息产业部根据部统计电子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所用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对适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其详细的分类注释目录详见下表2-1。在表2-1的目录中,它仍然采用的是列举法,共列举了前述的十类产品,每类产品有包含有相关设备、器件及材料等,又有大类与小类之分,具体详细内容详见下附件2。
表 2-1:电子信息产品的详细分类注释目录
附件 2:电子信息产品的详细分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失效了,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还有其借鉴价值的。
2、电器电子产品的分类目录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32号令是对39号令的修订,因此39号令同时被废止。32号令管理办法适用的是电器电子产品(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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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给出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显然,电器电子产品的范围扩延了,它涵盖了电子信息产品。
鉴于上述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与界定,原《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采用列举法对所适用的十大类产品进行列举,这种方式显然对于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已经不适用了。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电器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考虑到电器电子行业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仍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电器电子设备。因此,新《管理办法》采用对适用的主要设备大类进行归纳和说明的方式,供相关方执行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归类对照时参考使用,并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关新《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的说明文件。
为此,在工信部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文件中,给出了对适用新《管理办法》的主要设备大类进行归纳和说明。其产品分类的主要依据是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以及原《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等。该归类和说明也归纳了十大类产品,具体内容详见下表2-2-1,其中第一大类就是通信设备类。下表2-2-2给出了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在“常见问题答疑”文件中还给出了相关方如何判断电器电子设备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判断流程,以及具体案例。
表 2-2-1:电器电子产品归类目录与说明
表 2-2-2: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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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重点管理目录”与“达标管理目录”
“重点管理目录”与“达标管理目录”是我国RoHS 管控的所采用的管理方式。
1、重点管理目录
“重点管理目录”是原《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对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一种管理方式。原《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然而,原《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实施过程中并未直接发布其电子信息产品的重点管理目录。
2、达标管理目录
“达标管理目录”是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将原来的管理方式的改变与改进,新办法不再使用和发布“重点管理目录”来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新《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款指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它的第十七条也规定: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编制、调整、发布达标管理目录。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以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批次发布“达标管理目录”。于是2017年6月,工信部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同时,归纳整理了《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而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了2018年第15号公告,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该批达标管理目录共包括了12类产品,产品名称可详见下表3-2。若要详细了解该公告具体内容的请详见下附件3。
表 3-2: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名称
附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5号公告
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有害物质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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