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的管理是国际上各国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的一种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提升电器电子企业绿色生产意识和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也出台了RoHS相应的国家管理政策。
我国首次颁布RoHS管理要求是在2006年,由7部位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后在2016年,对其进行了第1次修订,国家8部位联合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新修订的RoHS管理办法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变化原因之一是为了与国际的相关法规接轨,我们知道,欧盟早在2003年2月13日就颁布了《电器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在国际上很有影响力。
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随着我们国家和人们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意识的增强,在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旨在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其编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该《管理办法》是由四章(总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罚则与附则)、二十七条所组成。具体解读如下:
1、主要相关概念
电子信息产品:该管理办法界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含义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为此,原信息产业部还编制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目录注释》,欲了解的请进入。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种类在持续更新,目前管控的种类增至10种)。
2、主要管理制度:
1)分工分级管理:所谓分工管理是指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所谓分级管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2)污染控制管理:污染控制管理包括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及环保使用期限要求等管理内容。限量要求即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种类即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识要求即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注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另外还应包括产品包装物的标注要求。环保使用期限要求即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并应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重点管理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实施强制性认证。
4)处罚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办法》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进行修订。为此,2016年1月6日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信产部令第39号《办法》同时被废止。
1、修订的目的
事实上2010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启动了对信产部令第39号《办法》的修订工作。其修订的直接动因主要表现在下表2-1-1所述的两个方面,为此,需要调整39号令的有关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新《管理办法》修订制定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下表2-1-2所示的5个方面。
表 2-1-1:老《管理办法》修订的直接动因
表 2-1-2:新《管理办法》修订制定的目的
2、修订的主要变化
那么32号令对39号令主要调整的内容表现在下表2-2-1所述的四个方面。由表中可知,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与原《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
表 2-2-1:32号令对39号令主要调整的内容
其一是,适用范围由“电子信息产品(EIP)”调整为“电器电子产品(EEP)”,且将“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界定为: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此EEP定义扩延了RoHS管控产品的适用范围,且包含了电子信息产品。
其二是,将管理办法的名称由“污染控制”调整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RoHS)。此时管理目标对象更加精准,且与国际相关法规名称接轨一致。
其三是,将“重点管理目录”调整为“达标管理目录”,即将强制认证制度调整为合格评定制度。新《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详见下表2-2-2的描述。
表 2-2-2:合格评定制度的“两步走”工作思路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
1、概述
经修订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的内容共有四章(总则、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罚则与附则)、二十三条所组成。若要详细了解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1-1。
附件 3-1-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第32号令,工信部于2016年5月专门发布了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文件。该文件从5大方面共答疑了56个问题,欲具体了解的请查阅下附件3-1-2,以助大家对新办法的理解和贯彻。
附件 3-1-2: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2、配套的技术标准
在《管理办法》中多条款都有规定,即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显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我国RoHS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国已制定了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相关国家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
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标准通过具体执行与修订,目前主要应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它规定了我国RoHS的限制使用要求,包括了限值要求、标识要求及检测要求。为《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
欲详细了解我国RoHS的限制使用具体要求的请进入。
3、配套管理方式
一是达标目录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编制、调整、发布达标管理目录。为此,我国目前在2018年已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5号公告),此批共有12个产品类别。
欲详细了解达标管理目录产品的请进入。
二是合格评定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这是新《管理办法》新采用的管理方式。于是在2019年我国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国家质监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号公告)。《实施安排》要求: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应采用下图3-3中图案一作为合格评定标识)或自我声明方式(应采用下图3-3中图案二作为合格评定标识),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若要详细了解该《实施安排》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3。
图 3-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的标识(含图案简介)
附件 3-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
综上,我国RoHS全面实施的是“达标管理目录+合格评定+后监管”的管控机制。
欲进一步了解工信部其他相关信息通信方面部令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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