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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

浏览:5609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8-08-24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说法是依据早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规定而提出的。但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在2016年被工业与信息化部修订后,被工信部令第32号所取代,工信部令第32号所限制的产品已扩展至电器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那么控制管理范围扩大了许多,但是电器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的污染控制管理是包含电子信息设备的污染控制管理。

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随着我们国家和人们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意识的增强,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在2006228日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并于200731日施行。

1、主要相关概念

电子信息产品:该管理办法界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含义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为此,原信息产业部还编制了《电子信息产品分类目录注释》,欲了解的请进入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2、主要管理制度:

1)分工分级管理:所谓分工管理是指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所谓分级管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2)环保使用期限管理: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并应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欲详细了解电子行业标准关于标注规定的请进入

3)标注管理:首先是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注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另外还应包括产品包装物的标注要求。

4)重点管理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实施强制性认证。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共由四章(总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罚则与附则)、二十七条所组成。若要详细了解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

附件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已作废)

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原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进行修订。为此,201616日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并于201671日施行。32号令是对39号令的修订,因此39号令同时被废止。

1、修订的目的

事实上2010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启动了对39号令的修订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39号令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进行修订。一方面,适用范围亟需适当拓宽。其他国家有关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立法,一般涵盖电子信息产品和包括家用电器等在内的其他产品。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39号令仅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组织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我国电器电子产业发展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需要拓宽《办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管理方式亟需完善。39号令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都实施强制性认证。但不同产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要求不同,且电器电子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短,有些产品的淘汰周期甚至只有两三个月,全面实行强制性认证将延迟产品上市时间,不利于产品创新和产业发展。因此,需要调整39号令的有关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新《管理办法》修订制定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下表2-1所示的5个方面。

2-1:新《管理办法》修订制定的目的

2、修订的主要变化

那么32号令对39号令主要调整的内容表现在下表2-2的四个方面。由表中可知,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与原《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适用范围由“电子信息产品”调整为“电器电子产品(包含了电子信息产品)”,且将“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界定为: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2-232号令对39号令主要调整的内容

另外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重点管理目录”调整为“达标管理目录”,即将强制认证制度调整为合格评定制度。新《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标注要求标准; “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新《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欲详细了解新《管理办法》达标管理目录的请进入

3、新《管理办法》的实施

经修订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共有四章(总则、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罚则与附则)、二十三条所组成。若要详细了解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1

附件2-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第32令,工信部于20165月发布了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文件。该文件从5大方面共答疑了56个问题,欲具体了解的请查阅下附件2-2

附件2-2: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另外,在新旧两个版本《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我国已制定了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国家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等。

欲详细了解这些标准情况的请进入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

欲进一步了解工信部其他相关信息通信方面部令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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