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的应用愈来愈广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主要功能,要使用到无线电频率,这就涉及到无线电管理。为此,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为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陆续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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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文件的沿革
1、工信部无 [2015] 75号
在2015年3月10日,为满足应急救灾、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科研试验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 [2015] 75号),对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无线电频率进行了指配,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可查阅下附件1-1,但该文件已被后续文件取代而作废了,仅供了解。
附件 1-1:工信部无 [2015] 75号(已作废)
2、工信部无 [2023] 252号
随着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更多行业的大量使用,并结合我国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24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 [2023] 252号)。该《暂行办法》中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指配,并作出更具体的无线电管理要求,形成了其管理制度。该《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上述工信部无 [2015] 75号《通知》文件。下述对该《暂行办法》中相关无线电频率管理要求的具体内容给予简要的解读介绍,若要详细了解该《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2。
附件 1-2:工信部无 [2023] 252号
二、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概念
1、《暂行办法》的上位法
工信部无 [2023] 252号《暂行办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于2023年5月31日首次发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等,主要与这些《条例》衔接并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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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定义
在《暂行办法》中给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的定义,具体详见下表2-2。这些定义与无线电频率管理相关。
表 2-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定义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工信部无 [2023] 252号《暂行办法》中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指配,是在工信部无 [2015] 75号《通知》的基础上的调整和细化。因此下表3-1首先给出了工信部无 [2015] 75号《通知》中的使用频率指配情况,仅供了解。下表3-2是工信部无 [2023] 252号《暂行办法》中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指配情况,它分为四类使用频率,即:直连频率、网联频率、微型机使用频率和雷达探测频率。
表 3-1:工信部无 [2015] 75号《通知》中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频率的指配情况
表 3-2:工信部无 [2023] 252号《暂行办法》中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频率的指配情况
两个表格相比较可知,原工信部无 [2015] 75号《通知》中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的频率,只是针对通过直连通信的方式。那么,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通过直连通信方式,《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原低频段(840.5~845MHz)频率的使用;保留了1.4GHz频段的频率使用;增加了5.8GHz频段的使用;对原使用的2.4GHz频段的频率范围进行了调整。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管理
1、频率的许可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办证等),应当符合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许可管理类型分为许可管理和免许可管理。那么,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根据其四种频率使用的类型(即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通信方式)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详见下表4-1。
表 4-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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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可知,直连频率1.4GHz频段频率和通过卫星网络的网连频率是需要办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是5年,且需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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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用移动网络的网连频率,移动运营商已办理了频率使用许可,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运营商的终端管理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2024 年12月31日前,除必要测试验证外,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服务)。对于其它类型的频率(2.4和5.8GHz频段),事实上是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的ISM频段,ISM频段是免许可的,该两个频段通常是作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用频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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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频率的干扰协调管理
依法取得无线频率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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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按照《暂行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2.4和5.8GHz频段)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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