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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类无线电业务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

浏览:6141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6-04-11

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它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有限性、排他性、非衰耗性、可复用性、固有的传播特性和易污染性等六种特性。因此,由于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国际社会对无线电频率加强了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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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规律,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以保证各类合法电台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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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于1998219日联合颁布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自199841日起执行。该规定是对1992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92)计费字177号)的修订。该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条件、权限、标准、期限、票据等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规定无线电台(站)管理收费的种类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其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收取频率占用费,并给出了11类无线电业务的《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具体详见下表1-2该表一直以来是我国对频率占用费收取的基础依据,虽然,该收费标准表对于有些业务电台,目前有所调整变化,但也是以此表的规定为基础的。

1-2: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计价费 [1998] 218号)

欲详细了解《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具体内容请进入

3《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23] 224号)

为了配合《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实施,国家财政部曾于200212月专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2] 640);在试行了几年后,财政部和工信部于200986日又联合下发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规定》(财建 [2009] 462号)。后来根据国家资金管理方式的转变,该办法经过了多次修订,目前是财政部和工信部于20237月联合发布的《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23] 224号)无线电管理经费仍是多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该办法对无线电管理经费的征收、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详细的管理要求。

欲详细了解《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23] 224号)具体内容请进入

二、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变迁情况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中《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即表1-2),一直以来作为我国各类无线电业务电台(站)对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依据。其中,《规定》中明确:有关无线电新业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开发使用政策另行颁布。因此,随着国家无线电业务的发展变化、无线电频率管理需求的剧变,不但是1-2中已列出的无线电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关键是新增的无线电业务的收费标准也在不断列出和调整,到目前为止,出台了许多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下表2-0汇总了自《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发布以来所有这方面的规范性管理文件情况,包括文件名称与文号、发布时间与实施时间和内容简介)。但下述几次重要性文件(包括新业务的收费标准和原有业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值得一提:

2-0:相关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方面的规范性管理文件情况

一是补充新无线业务或系统的收费标准。主要是指200312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00号)。该《通知》要求将无线接入系统、扩频系统、无线数据系统等这些新业务的收费标准作为《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即本文表1-2)的续表。当然后续又发布文件陆续公布了其它新业务的邮费标准。

欲详细了解《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00号)具体内容请进入

二是降低相关无线业务或系统的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多次出台了降低相关无线业务或系统的收费标准的文件。这类文件较多,涉及降费(包括降收和免收)的无线业务种类自然也较多,具体的内容将在下述的各无线专业内详细介绍。体现了国家对无线业务的发展与应用的大力扶持。

三是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为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63月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6] 413号)。本次收费标准调整涉及到的无线电业务或系统较广,它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主要是指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第二部分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主要是指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第三部分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主要是指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3

附件2-3:《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6] 413号)

下表2-3给出了该《通知》的出台背景和意义。可知,该文件的出台,是国家为应对商业航天产业爆发、高频段技术加速应用、新型通信场景涌现等新形势新挑战,在无线电频谱管理领域推出的重要制度创新。该政策以“降成本、优规则、促创新”为核心目标,通过重构空间业务收费体系、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填补新兴应用制度空白,着力推动无线电频率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优化配置,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频谱制度保障。

2-3:“发改价格 [2026] 413号”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三、无线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下述依时间线分专业分别介绍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情况,包括演变过程情况。

1、基础无线电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我们知道,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早期一直依据的是《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后来由于前述介绍的变迁变化之原因,该《规定》中《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即本文表1-2)内的绝大多数的业务的收费标准都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变化都是基于此《规定》、此表为基础。因此,该《规定》仍然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对表1-2中的某些业务实施的减免(其它业务收费的调整详见下述各专业的介绍):一是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信产部于20007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 [2000] 1015号)中,基于表1-2规定免收或减收了全国气象部门相关气象雷达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的收费,具体要求详见下表3-1-1。二是200512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2812号)中,对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免收其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频率占用费。三是在2026320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6] 35号)对7种无线应用的电台和相关业务的频率占用费实施了免收,具体详见下表3-1-2

3-1-1:减免全国气象部门相关气象雷达电台频率占用费的要求(计价格 [2000] 1015号)

3-1-2:免收频率占用费的7种无线应用电台和相关业务(财税 [2026] 35号)

欲详细了解三次减免费用文件具体内容的请进入计价格 [2000] 1015发改价格 [2005] 2812财税 [2026] 35

2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这里所称无线电新业务是指《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发布以后所出现的新的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应用,并没有包含在其《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即本文表1-2)内的业务。如无线接入系统、宽带数字集群系统、扩频应用系统、无线数据传输系统等等。即使如此,这些新的无线电业务系统,在后来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的需要,其收费标准也在不断的降费优惠、优化完善的变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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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对于公用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表1-2中已有列出。但,一是随着不同代际的发展业务占用的频率范围在增加变化;二是国家持续大力扶持其迅速普及与应用。因此,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有关公用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包括不同技术代际业务的、降低收取费用的、优化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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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星通信系统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对于卫星通信系统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表1-2中仅列出了“地球站”和“空间电台”两个收费项目,长期以来一直按此收费。但随着卫星通信技术和卫星应用的发展,在2018年、2019年和2026年分别发布文件给出了其调整和优化,尤其是在扶持卫星互联网组网系统的应用方面(还有手机直连卫星业务),2026年的优化收费标准文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它们都是在表1-2中的要求基础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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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线接力通信系统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对于无线接力通信系统(即微波通信系统)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表1-2中已有列出,长期以来一直按此收费。但有两个变化:一是在2005年的《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2812号)中要求有线电视传输(MMDS)站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表1-2中规定的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二是在2026年的《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6] 413号)中,又按不同频段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优化,即在表1-2要求的基础上低频段收费标准保持不变,而在高频段其频段越高收费标准越低,以鼓励微波通信系统高频段的应用,具体详见下表3-5

3-5:微波通信系统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2026] 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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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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