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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

浏览:1813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6-04-07

无线电频率它看不见摸不着,却属于国家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频率有偿使用制度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目的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种奇缺的天然资源。卫星通信系统各种业务与应用使用着大量的频率资源,国家自然要收取其频率占用费。对于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国家出台有多个政策文件予以规定,这些文件过程表现为:一是为了大力扶持卫星通信系统的发展而持续降费;二是为了支持卫星通信新业务与新应用而优化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在降低高频段的收费。下述依据时间线对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要求和过程给予介绍,以供通信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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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的收费标准

1998219日,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并于199841日起执行。该《规定》中给出了各类无线电业务的《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该表一直以来是我国对无线电业务频率占用费收取的基础依据,虽然,该收费标准表对于大多业务电台来说,目前有所调整变化,但也是以此表的规定为基础的。其中,表中包括了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的收费项目,是按“地球站”和“空间电台”分别列出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1。这也成为了后期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调整变化的基础。

1: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计价费 [1998] 218号)

欲详细了解《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 218号)具体内容请进入

二、降费的收费标准

对于卫星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的是表1中的标准。但20184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信息通信和航天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发布《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8] 601号)。本次降费包括到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两个系统的频率占用费。该通知规定自201841日起执行。201841日之前应交未交的频率占用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8] 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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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的降费的另一个目的:国家为了大力支持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和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的发展,通知对这两种卫星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是调整了收费方式;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是按表1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具体调整要求详见下表2中,可知它是基于表1要求的基础上的调整。

2:关于降低卫星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2018] 601号)

三、优化的收费标准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6324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6] 413号),决定对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进行优化完善。所谓优化完善,一是扩展了卫星通信新场景新业态应用(尤其是卫星互联网业务、手机直连卫星等)的频率资源,目的是促进其发展;二是扩展了相关无线电业务的高频段,并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目的是鼓励研究开发利用更高频段。本次涉及到的无线电业务种类较广,分为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其中空间业务主要是指卫星通信系统的众多业务。《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应缴未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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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的出台,是国家为应对商业航天产业爆发、高频段技术加速应用、新型通信场景涌现等新形势新挑战,在无线电频谱管理领域推出的重要制度创新。该政策以“降成本、优规则、促创新”为核心目标,通过重构空间业务收费体系、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填补新兴应用制度空白,着力推动无线电频率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优化配置,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频谱制度保障。

本《通知》对于卫星通信系统的收费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 颗以下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及以上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二是,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 卫星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要求详见下表3

3:关于优化完善的卫星通信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2026] 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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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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