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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要求

浏览:2078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5-11-21

依据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从管理的角度,我国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它又进一步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代码B1)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代码B2),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分类业务名称详见下表0《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具体给出其分类业务的界定。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其业务经营者主要是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来提供为用户服务,相对经营的经营门槛要低些。因此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其增值电信业务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以外所有企业(包括民资和外资的企业)开放参与,为共同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对我国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等具有实际意义。

0: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分类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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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对外企外资开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48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 [2024] 107号),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同时给出了《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下述对该《通告》的内容给予解读介绍。

一、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3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向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视频致辞中提出,扩大电信、旅游、法律、职业考试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放宽电信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电信业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新要求。

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电信领域国际务实合作等需要出发,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并商相关部门制定印发《通告》。《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其试点目标可见下表1中的描述。

1: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

二、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与实施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海南和深圳四个地区,具体情况是:将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这些地区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下表2分析了这四个试点区(港)的区域范围,以供参考。

2:四个试点区(港)的区域范围

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三、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种类与股比限制

1、业务种类

在本次获批开展试点地区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B11)、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B12)、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B1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1),以及信息服务业务(B25)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共5项,下表3-1给出了这5项业务的界定。

3-1:本次开放试点的5项增值电信业务的界定

由表0可知,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共有10种,本次又开放了上述5种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1)中的子项业务本次已全部开放;信息服务业务(B25)中还有许多子项业务没有开放。至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4项,现已主动拓宽开放至8项(早已开放的有:存储转发类业务(B23)、呼叫中心业务(B24)和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B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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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表2-1中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的界定,IDC业务是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子项的。而该子项业务是算力设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供云计算(如PaaSLaaS)服务及算力服务的。该子项业务是首次对港澳资本以外的境外资本开放,是我国入世以来信息通信业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IDC业务是不包括在WTO承诺中的)。将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大数据、算力等新技术与千行百业加速融合创新,催生出更加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2、股比限制

按《通告》要求,本次所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至此,我国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包括呼叫中心业务(B24))已不设外资股比限制,即外商持股可达100%

四、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经营要求与监管要求

《通告》中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细介绍了次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经营要求,包括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要求,具体详见下表4

4:本次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经营要求

关于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另外,在《试点方案》中还提出了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及评估程序、试点退出机制、试点保障措施与试点总结等要求。若要详细了解《通告》及《试点方案》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 [2024] 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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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202410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正式启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发放开展试点复文,标志着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迈入新阶段。为此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领导专门举行了答记者问,具体内容详见下附录。

附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正式启动答记者问

温馨提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本次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是开放力度较大的一次,并从早期的世贸区扩大到这次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事实上,我国对外资开放增值电信业务从入世后已陆续开放了多次,开放地域范围不断拓展,持股比例不断放松。2013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2018年将政策复制到所有自贸试验区,并于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呼叫中心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这既是兑现我国入世时关于电信业务的WTO承诺,也是我国电信事业改革、增加电信市场活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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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对于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不仅在不断加大对外企外资开放的力度,同时也不断加大对民企民资开放的引入,使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主体更加多元化,更具活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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