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电信资费调整方案(信部联清[2000] 1255号)中,对以下4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依据市场自己定价。
一、业务种类
1、寻呼机服务费
放开寻呼机服务费,由各运营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拥有各类接入网络的企业不得依托网络优势,进行主叫付费等不正当竞争。
2、IP电话业务资费
各IP电话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结构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资费标准,但IP电话国际来话结算,涉及国家利益,必须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统一规定。
3、服务器托管业务
随着互联网业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服务器托管业务越来越普及,很多经营者都在提供这项业务,为进一步推进该项业务的发展,各运营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器托管业务的网络使用费、场地租费和代维费等费用标准。
4、其他增值业务
对过户费、呼叫转移、来电显示、短消息等增值业务资费,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具体项目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另行公布。对于明令不得收费的项目,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收费。
二、管理要求
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一律实行申报备案制。经营全国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对企业上报的各项业务资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审议后,如认为存在与成本背离或与其他业务价格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可否决其资费方案;对低于成本竞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由于电信业务种类繁多,2000年资费大调整后,陆续又颁布了大量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尤其是不断扩大的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2002年7月11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中对多种业务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了解的请进入。
2002年8月6日国家计委联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计价格[2002]1320号)中明确了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了解的请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