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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

浏览:1619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5-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注:2000年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只包括基础电信业务。政府定价权限分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定价和地方政部门的定价。

1、国家行政部门的定价权限

2002829日国家计委联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第8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调整,由信息产业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因此,属于全国性的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只有基础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4项列入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具体详见下表1

1:列入国家听证价格目录的基础电信基本业务

2、地方行政部门的定价权限

200286国家计委联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计价格[2002]1320号)中明确了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同样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也有4项,具体详见下表2

2:由各省通信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定价管理方式下的基础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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