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注:2000年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包括各类电信业务,只要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具体由政府指定。
早在2000年12月25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 1255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电信资费调整,这种全面调整也是我国最后一次。2000年电信资费调整方案中就明确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一些电信业务。有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具体详见下表1。
表 1:2000年资费调整方案中的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
2002年7月11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 286号)中,将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分成九大类、共34项,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具体详见下表2。而且要求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表 2-1:信部联清[2002]286号文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1)
表 2-2:信部联清[2002]286号文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2)
由表2可知,通知扩大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所列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可以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此之前,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已经发文规定放开定价权的业务。这些业务一般都是竞争比较充分的,或者是应用范围局限于特定用户,影响面较小,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较大的,为促进这些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已经执行了市场调节价,这些业务共有10项,具体详见下表3。
表 3:原来已是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
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属于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项目。根据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 1218号)的精神,“放开部分电信增值业务的价格”,并且从当时市场的竞争情况看,此次放开定价权的增值业务收费,一般都由多家企业共同经营,竞争已经比较充分或者是一些局限于特定用户、影响面较小的非基本功能使用费,这些业务共有12项,具体详见表4。
表 4: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种情况是其他的收费项目。一是一些非基本功能使用费,如电视、电话会议业务超时费,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特殊功能费等;二是一些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业务收费,尤其是一些收费随国际电信市场的变化较大,一般都是由企业对外谈判,如移动电话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通话费、无线数据业务、礼仪电报业务收费、卫星寻呼业务收费、海事卫星业务收费等;三是部分电信业务一次性收费,这些收费应用范围一般都局限于特定用户,影响面较小,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较大。
依据信部联清[2002] 286号文件精神,我国后来又陆续公布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具体详见下表5,包括资费项目和相应的文件号,截止到目前有9种业务。
表 5:我国陆续公布的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下的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