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IDC业务和ISP业务
1、业务界定
依据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互联网数据中心(IDC,Internet Data Center)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业务,是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围,并归属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代码B1),同时给出了其业务界定,具体详见下表1-1。由表可知,开展IDC业务(业务代码B11)的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业务代码B14)的经营者应建立其业务节点,用户将通过该业务节点接入到公用互联网中享受互联网服务。
表 1-1:IDC业务和ISP业务的界定
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又称为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这是因为因特网乃互联网,它们分别是Internet的直译和意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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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的管理
依据我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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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放该类业务市场准入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要求
为此,国务院在2010年5月7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13号)。《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对民间企业和民间投资相关鼓励措施等。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2、工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13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 [2012] 293号)。旨在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积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加快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民间资本参与电信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意见》的内容是由指导思想、鼓励和引导的重点领域、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重点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领域,其中包括有: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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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DC业务和ISP业务的管理
1、IDC业务和ISP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要求
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 [2012] 293号),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11月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 [2012] 552号),旨在规范IDC、ISP两项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进一步明确IDC、ISP申请企业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给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通告》要求,自2012年12月1日起,拟经营IDC和ISP业务的电信企业,可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电信主管部门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IDC、ISP业务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后,将视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清理IDC、ISP市场工作。
在《实施方案》中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IDC和ISP领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IDC和ISP市场从资源出租向服务精细化、差异化发展。同时提出:“申请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条款详见下表3-1),向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特别对其中“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两个条件进行了专门的细化。若要详细了解《通告》和《实施方案》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1。
表 3-1:相关法规的条款
附件 3-1:《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 [2012] 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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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DC业务、ISP业务和CDN业务的市场清理规范
“工信部电管函 [2012] 552号”《通告》发布后,使相关互联网业务市场,引入了大量的业务经营者,为广大用户带来了良好的业务体验。但也不得不指出的是,在全国互联网业务市场经营中出现了一些乱象,如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其释义详见下表3-2),扰乱了互联网业务市场的正常经营,亟须整治规范。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1月17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17] 32号),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表 3-2:互联网业务市场经营中出现的乱象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若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2。
附件 3-2:《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17] 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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