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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发射技术要求与设备管理要求

浏览:34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22

一、引述

1、无线充电设备的概念

所谓无线充电(Wireless Charging)技术,也称无线电力传输(WPTWireless Power Transmission)技术,它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无线充电设备(Wireless Charging Device)是指实现无线充电技术的装置,它是一种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无线充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无线充电能量发射和能量接收功能的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如用于向设备无线充电的无线充电底座)、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如连接无线充电器的智能手表)。无线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类型,有众多用途的类型,但与百姓日常相关并常用到的有: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电动摩托车)用无线充电设备,下图1-1给出了这两种类型设备的示意图。前者为我们的电子消费品(如手机、电子手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家用机器人等等)充电,后者为电动车辆(如乘用汽车、公交车、卡车、摩托车等等)充电。电动车辆上设置的为手机充电的无线充电设备应仍属于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类。

1-1: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用无线充电设备示意图

2、无线充电设备的管理需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如今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已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行业领域,其使用越来越多、用途越来越广。在此情况下,由于无线充电设备是一种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虽然它不是波束式的辐射,但其辐射由于所使用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对相关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带来干扰及危害。

因此,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国家空中电波秩序,同时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522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 [2023] 62号)。该《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而制定。在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此,该《暂行规定》是对条列的配套与细化,并填补了对该类设备行政监管政策的空白。该《暂行规定》是由十六条和两个附件所构成,自202491日起施行。若要求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欲更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请进入

下述根据该《暂行规定》,介绍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发射技术要求与设备管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电动摩托车)用无线充电设备,对于工业和商用机器人、厨房电器、两轮电动车等特殊用途,以及工业、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考虑到其应用场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暂未纳入该《暂行规定》管理范畴。

二、无线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在该《暂行规定》的附件1《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中,详细地给出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特别是发射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工作频率范围与额定传输功率、磁场强度发射限值、杂散发射限值、接收阻塞限值等。其指标项目可见下表2,具体指标要求详见本文的附件。

2: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指标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移动与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电动摩托车)用无线充电设备分别指配了不同频段的工作频率,且与设备的额定传输功率密切相关,功率越大,使用的工作频段越低。

欲详细了解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工作频率及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三、设备的管理要求

1、许可管理要求

我国对于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许可管理采取了类同于公用移动终端设备的管理方式,即所有许可豁免。该《暂行规定》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如必须符合上述介绍的设备技术要求。

然而,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如手机等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其自身还具有移动通信、蓝牙、无线局域网等信息传输功能。对于这些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欲更多了解相关蓝牙、无线局域网设备管理要求请进入

2、其它管理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下表3-2所列的9项内容。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该《暂行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工业、医疗等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有关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2: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中应注明的内容

另外,自202491日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该《暂行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欲进一步了解无线电台(站)管理的法规依据与管理机制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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