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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于2.4/5.1/5.8GHz无线接入网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

浏览:6594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05

依照国际电联(ITU)的《无线电规则》的要求,我国也将2.4 GHz5.1 GHz 5.8GHz频段开放用于无线接入网系统(含无线局域网等),用于宽带业务或低速业务的无线接入。然而,这些工作频段往往是与其它无线电业务共频使用,对于工作于2.4 GHz5.1 GHz 5.8GHz频段的无线接入网设备理应要求加强无线电管理,使得空中无线电秩序能够兼容共存。因此,我国信息通信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其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与设备的无线电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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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作频率

1、频率范围

无线接入网设备工作于2.4 GHz5.1 GHz 5.8GHz频段的频谱范围是:2.4 GHz频段为2400~2483.5MHz(带宽83.5MHz);5.1 GHz频段为5150~5350 MHz200MHz带宽);5.8GHz频段为5725~5850MHz125MHz带宽)。

2、频段中无线电业务的频谱划分

依据《无线电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规定,2.4 GHz5.1 GHz 5.8G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2.4GHz5.8GHz频段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Industrial Scientific Medical)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GHz5.1GHz5.8GHz频段内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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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管理规定的经历

鉴于上述,我国信息通信主管部门一直对于工作于2.4 GHz5.1 GHz 5.8GHz频段的无线接入网设备的无线电管理非常重视,不断的颁布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设备的发射特性要求与设备的相关无线电管理要求。事实上,早期是按频段分别做出了要求,目前是对三个频段一起给出了规定。具体过程情况如下:

15.8GHz频段之“信无[2002] 277文的要求

原信息产业部曾在200272日颁布了《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信部无[2002] 277号)的规定,对于中心频率为5.8GHz频段,频率范围为5725~5850MHz,可以作为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及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5725~5850M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ISM)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同时规定了使用5.8GHz频段的无线接入系统设备的无线特性主要技术指标,如下表2-1所示;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1,仅供通信人了解,因为该通知已被工信部无[2021] 129通知取代了。

2-1:使用5.8GHz频段无线特性技术要求

附件2-1:我国关于工作于2.4 /5.1/5.8GHz频段无线接入网设备管理的过程文件汇编

22.4GHz频段之“信部无[2002] 353文的要求

原信息产业部紧接着在2002823日又印发了《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 353号)。该通知指出:2.4GHz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2.4~2.4835G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ISM)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通知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调整的2.4000~2.4835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表2-2所示;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也请见附件2-1,仅供通信人了解,因为该通知也已被工信部无[2021] 129通知取代了

2-2: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使用2400MHz频段的无线特性指标要求

注意:对于信部无[2002] 353号通知,事实上是对信息产业部2001829日发布的《关于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使用24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 653号)内容进行的调整修订。因此,这里也将信部无[2001] 653通知的内容列在附件2-1中,仅供通信人了解。

35.1GHz频段之工信部无函[2012] 620号”文要求

为了满足移动宽带业务的接入,拓展无线接入网络,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1231日又颁布了《关于发布5150~535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 620号),为宽带无线接入网络又新开辟了5.1GHz频段,其5150~5350 MHz频段设备的射频特性要求列在下表2-3;为与无线电测定等其它业务共存,工作于 5250~5350MHz频段的无线接入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Transmitted Power Control)及动态频率选择(DFSDynamic Frequency Selection)干扰抑制技术。同时要求,5150~5350 MHz频段的无线接入系统仅限室内使用,且距离同频段的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大于3km;等等。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也请见附件2-1中,仅供通信人了解,因为该通知也已被工信部无[2021] 129通知取代了

2-3:使用5150~5350 MHz频段的设备无线特性技术要求

4、三个频段之工信部无[2021] 129号”文要求

2002年起,为适应无线局域网、蓝牙、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无线通信技术和应用在我国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上述三个频段的无线电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具体原因汇总于下表2-4-1中。为此,我国在2019年启动了对上述三个通知文件的修订工作,在2021127日向社会公开《关于2400MHz5100MHz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具体详见下附件2-4。经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98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 129号),自202211日起施行,同时代替了三个频段的上述各自的管理规定通知要求。新通知规定与原有的通知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变化汇列于下表2-4-2中,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方面。“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共14项条款和2个附件(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和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下述重点介绍之。

2-4-1:修订工作在2.4GHz5.1GHz5.8GHz频段无线电管理要求的因由

2-4-2: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规定修订变化的主要内容

附件2-4:《关于2400MHz5100MHz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设备的发射性能要求

依据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要求,工作在2.4GHz5.1GHz5.8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其释义详见下表3-1)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附件3所列的技术要求(包括发射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和干扰规避技术要求)。在满足附件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表3-2中的附加要求。

3-1FCC关于射频单元与天线一体化的解释

3-2:工作在2.4/5.1/5.8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附加要求

附件3:工作在2.4GHz5.1GHz5.8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和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注意,对于工作在2.4GHz5.1GHz5.8GHz频段内无线电设备除满足上述规定的射频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设备的技术标准中的空中接口的技术要求,如无线局域网(WLAN应满足GB 15629.11标准的要求;蓝牙设备应满足 IEEE 802.15.1标准的要求;等等。

欲详细了解相关设备标准要求请进入GB 15629.11标准IEEE 802.15.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无线局域网(WLAN)设备,在设备型号核准时,除符合上述的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中规定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外,还应包括下述内容项目一并核准验证:

1、在上述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但因为条件的不成熟暂未给出其设备支持IPv6协议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为此,在条件成熟后的20239,工信部于又专门发布了“工信部无 [2023] 174号《通知》”,增加了这部分内容。

欲详细了解工信部无 [2023] 174号《通知》内容的请进入

2、对于基于IEEE 802.11be无线局域网设备(Wi-Fi 7设备),我国要求同样工作在2.4GHz5.1GHz5.8GHz频段,但由于其采用了新的技术功能,其设备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除满足上述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规定的射频特性技术要求外,依据工信部202311月发布的“国无办[2023] 9 号《通知》”,又增加了新的技术要求项目。

欲详细了解我国对于基于IEEE 802.11be无线局域网设备射频特性技术要求请进入

四、设备的相关管理要求

1、设置和使用设备或台站办理台照的要求

对于工作在室外环境的2.4GHz频段和5.8GHz频段内并发射功率较大的无线电设备需要办理电台执照(5.1GHz频段设备仅限室内使用不需办理),其它情况设置与使用2.4GHz5.1GHz5.8GHz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台(站),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2、生产和进口设备办理设备型号核准要求

对于生产或进口工作在2.4GHz5.1GHz5.8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除非是属于ISM设备和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可以不用申请。

欲更多了解免型号核准设备要求请进入ISM设备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同时,在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中,还给出了本通知要求与上述被替代的三个通知要求过渡衔接的规定,等其它相关的管理要求。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具体内容也汇集在附件2-1中,请予以查阅使用并实施。

欲具体了解关于“工信部无[2021] 129号”通知文件政策性解读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无线电电台管理的法律依据与管理机制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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