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述
无线充电设备(Wireless Charging Device)是一种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所谓无线充电技术,也称无线电力传输(WPT,Wireless Power Transmission)技术,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无线充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无线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类型,有众多用途的类型,但与百姓日常相关并常用到的有: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电动摩托车)用无线充电设备,下图1给出了这两种类型设备的示意图。前者为我们的电子消费品(如手机、电子手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家用机器人等等)充电,后者为电动车辆(如乘用汽车、公交车、卡车、摩托车等等)充电。电动车辆上设置的为手机充电的无线充电设备应仍属于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类。
图 1: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用无线充电设备示意图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今天,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多、用途越来越广,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行业领域。在此情况下,由于无线充电设备是一种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虽然它不是波束式的辐射,但其辐射由于所使用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对相关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带来干扰及危害。
因此,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国家空中电波秩序,同时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5月22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 [2023] 62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而制定。在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此,该《暂行规定》是对条列的配套与细化,并填补了对该类设备行政监管政策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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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根据该《暂行规定》,介绍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工作频率的指配以及相关频率管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含电动摩托车)用无线充电设备,对于工业和商用机器人、厨房电器、两轮电动车等特殊用途,以及工业、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考虑到其应用场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暂未纳入该《暂行规定》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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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频率的指配
在《暂行规定》中,分别对移动与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电动汽车(含电动摩托车)用无线充电设备指配了不同频段的工作频率,且与设备的额定传输功率密切相关(功率越大,使用的工作频段越低)。指配的工作频率范围涉及到了甚长波、长波、中波和短波范围。具体详见下表2。表中还给出了适用的典型应用设备。
表 2:我国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工作频率
三、频率的管理要求
1、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工作频率不需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许可,但使用的频率应符合上述指配的额定传输功率下的频率范围要求及相关管理要求。自然也不用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频率干扰与协调管理要求
使用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不得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内(详见下表3-2)使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射电天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求。
表 3-2:无线充电设备与相关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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