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国的数据业务资费基本实行市场调节价,如宽带接入业务的ADSL、短信、GPRS数据业务、基于CDMA 1 X的数据业务等。在2000年电信资费调整方案(信部联清[2000] 1255号)中:
一、对于互联网业务
1、对于互联网业务的拨号上网用户的通信费由现行按市话资费减半收取(每3分钟一次0.08~0.11元)一律调整为每分钟1次0.02元。将用于互联网业务的数字中继线月租费由4500元调整为2000元。
2、对于宽带接入业务,各地有不同的优惠方案,如有的地方的ADSL业务,月使用费24.5元,限制使用时间20小时,超出部分0.05元/分钟;月使用费49.5元限制使用时间40小时,超出部分0.05元/分钟;月使用费99.5元,限制使用时间100小时,超出部分0.05元/分钟;月使用费190元,限制使用时间200小时,超出部分0.05元/分钟;非限时包月用户每月120元。有的地方ADSL,速率不高于512K,月使用费60元限时60小时,超出部分0.06元/分钟,速率不高于8Mbit/s,月使用费为90元限时90小时,超出部分0.06元/分钟;非限时包月类,速率不高于512K,月使用费为100元,速率不高于8Mbit/s,月使用费为200元。
3、ISP与电信企业之间资费结算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二、用户电报低速数据业务
对于用户电报低速数据业务,邮电部于1987年8月11日《关于印发用户电报低速数据资费表的通知》([1987]邮部字362号)作出了规定,具体详见下表2。
表 2:用户电报低速数据业务资费表
2002年7月11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中对部分数据业务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了解的请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