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设施(public tele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它是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我国实施“宽带中国”、“数字中国”战略的关键支撑。由于公用电信设施(包括像基站、接入机房、通信线路等)遍布城乡各处,对于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素。一旦遭到损坏(包括盗窃、破坏等)乃至严重破坏,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社会安全事件。因此,我国十分重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出台了相关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的损失计算管理要求,甚至依据损失的严重程度,做出了案件的量刑司法释法。旨在提高人们对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意识,确保公用电信设施的运行安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于2004年12月3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21 号),旨在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自2005年1月11日起执行。
该《解释》共有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界定破坏情形的严重程度,依据刑法以定罪和量刑。定罪包括“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盗窃罪”等。其中,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处罚是按刑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下表1给出了破坏程度界定及其定罪和量刑情况。若要详细了解该《解释》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1。
表 1: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的情形界定及定罪与量刑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21 号)
欲更多了解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的请进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四部门于2014年8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 [2014] 372号),旨在有效打击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支撑司法部门对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定罪量刑,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管理,规范统计考核的依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该《方法》的内容共有十条,内容重点是:界定了公用电信设施的类型及其内容范围;规范了公用电信设施(专用网电信设施可参照执行)损坏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及计算要求,即损坏的经济定损。以利于依法追究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若要详细了解该《方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
附件 2:《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工信部联电管 [2014] 372号)
1、公用电信设施的类型及范围
《方法》将公用电信设施分为四大类,包括:通信线路类;通信设备类;其它配套设备类;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类。其中对前三类的内容范围给予了界定,具体详见下表2-1。
表 2-1:公用电信设施的分类及内容范围
温馨提示,在2025年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YD/T 6333-2025《公共电信设施损坏赔偿计算方法》中,对公用电信设施分为同样的四大类,但是,对前三大类界定的相应内容范围,却更丰富、更全面。
欲详细了解YD/T 6333-2025标准相关要求的请进入。
2、定损的范围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的经济损失,其定损的范围应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其它损失。三者的释义详见下表2-2所述。
表 2-2: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的定损范围
3、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方法》具体给出了公用电信设施的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其它损失各自的详细计算方法,包括计算公式与计算要求(计算项的界定与说明)。对于修复损失按国家的工程定额核实确定。对于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分为一般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和阻断传送网损失,其中,阻断传送网损失又包括干线光传送网、城域/本地传送网、接入网三种情况。干线光传送网和城域/本地传送网应按照阻断通信所使用带宽进行计算;接入网可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如固定业务、移动业务、短信业务、增值业务等),应分别计算该网络内不同业务(如语音业务、数据业务、专线出租业务等)实际阻断通信时间内的损失,并将不同业务类型损失进行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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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此,各省均制定有适应本地区的相应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三、相关管理要求
在多个我国管理文件中有关于公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及损失赔偿的管理要求,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了公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及损失赔偿的要求,觉察摘录于下表3-1中。
表 3-1:《电信条例》中相关公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及损失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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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在《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中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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