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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篇导引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浏览:4042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1-03-19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2920日联合颁布了《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通信线路”的概念与范围

在该规定中,对“通信线路”的概念及范围进行了明确: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该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以下三类:

1、架空线路

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

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

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值得说明的是:由于该规定发布较早,使得后发展的通信线路设施并没有包含在内,如光缆、无线通信基站、无线分布系统设施等。这些新兴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也应遵循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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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制度

1、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宣传、教育、协助抢修等。

2、管理责任

各级通信部门。包括巡回检查、联防联控、维护检修等。

3、犯罪惩罚责任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对偷盗、贩卖通信线路设施、器材犯罪行为的组织侦破、依法处罚等。

三、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在该规定中,对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10种行为进行了明确。有力的保障了我国通信线路的安全。

四、相关保护措施

在该规定中,对通信线路的安全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包括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以及相关处罚与奖励的措施等。

该规定共十三条。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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