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是我国电信业务管理的一种分类类型。根据我国电信业务的管理,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按照我国电信业务管理的规定,在我国从事电信业务经营的,应得到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即应持有政府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便利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将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实施了电子证照的管理和“证照分离”管理。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法规依据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我国法规依据相关基本要求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其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欲具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内容的请进入。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欲具体了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内容的请进入。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欲具体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内容的请进入。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改革管理要求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管理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持续优化信息通信行业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5年9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应用的通知》(工信厅信管 [2025] 50号),决定全面推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工作。《通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统一电子证照制作发放;规范电子证照使用管理;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强化电子证照技术支撑;加强电子证照宣传推广。若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应用的通知》(工信厅信管 [2025] 50号)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照分离”管理要求
国务院在2019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 [2019] 25号),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国务院该《通知》要求,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按照国务院该《通知》要求,对于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中,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清单,包括两项:一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二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该两项将实施“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方式。具体要求详见下表2-2,包括具体改革的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表 2-2:实行告知承诺的“证照分离”管理方式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国发 [2019] 25号)
需要说明的是,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于2022年3月29日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其中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后已取消了工信部《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审批与颁发,工信部审查同意后直接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欲详细了解《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2022年版)内容的请进入。
三、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目录
为了配合我国电信业务的行政许可管理,我国电信主管部门专门颁发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不同版本,根据电信业务的发展与演进,对电信业务进行了具体分类,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的分类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B1类)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类)两大类,每大类又有进一步的细分类。下表3给出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现行版)对增值电信业务的详细分类。
表 3: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的详细分类
欲详细了解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内容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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