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保证是ITU所倡导的一项基本政策,由各国政府推动实行并监管运作,成为各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为之立法,其宗旨是使人们享受到通信技术发展成就带来的高质量电信服务,以促进信息沟通流动,助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下面是英国、美国及欧盟各国的电信服务与服务质量的管制情况,以供了解。
欲具体了解电信服务概念介绍的请进入。
一、英国电信服务质量管制
1、概述
英国电信服务和电信服务质量管制是建立在英国自己的相关法律之上,目前关于英国电信服务的法律经历了《电信法》(1984年)、《通信法》(2003年)和《在线安全法》(2023年)。三个法律的基本用途简介详见下表1-1。
表 1-1:关于英国的电信服务质量管制的法律
2、OFTEL管理
1984年《电信法》第27B-27F条详细规定了总体绩效标准、个案补偿、信息公示和投诉处理程序,这是管制体系的法律基石。虽然这些条款已被后来的《通讯法》取代,但展现了历史演进脉络。基于《电信法》,在1993年10月的时候,英国成立了一个产业工作组论坛(OFTEL)。在OFTEL的帮助下,设定了一系列的指标参数,要求服务提供者报告其服务质量水平。通过这些指标数值可以对不同的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质量水平进行比较。1996年春OFTEL首次公布了1995年第四季度的服务质量情况,以后每年都按季度公布服务提供者的质量情况。可比较性能指标(CPI,Comparable Performance Indicators)每6个月公布一次周期性反映客观运营情况。此外每6个月还公布一次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这主要是主观性的衡量标准。下表1-2为英国电信服务质量报告指标要求的内容。
表 1-2:英国电信服务质量报告指标内容
3、OFCOM管理
基于《通信法》,成立了统一的英国政府监管机构OFCOM(即英国通讯管理局),目前,OFCOM是英国的电信服务质量管制机构,行使对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能。OFCOM主要通过设定通用条件、规范市场竞争、监控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四个层面来实现有效管制。具体详见下表1-3的介绍。英国管制机构对服务质量监督的主要特点就是区分了客观性指标和主观性指标。还沿用OFTEL监管机制服务质量的上报和通告制度。
表 1-3:OFCOM的电信服务质量管制机制简介
4、新近的管理动态
截至目前(2026年3月),英国电信服务质量管制的几个关键动态值得关注:一是网络安全加强:随着《通信法》的实施及《在线安全法》(重点是要求OFCOM保护公民(尤其是儿童)免受网络有害内容的侵害,并赋予其新的监管权力)的推进,电信运营商在供应链安全、网络韧性方面将面临更高标准。二是技术升级保障:随着2027年PSTN网络全面关闭,OFCOM正密切监督运营商对客户的迁移支持,确保消费者平稳过渡。三是价格监管收紧:政府已要求OFCOM就“中期涨价”规则的影响进行审查,预计未来对价格变动的监管将更为严格。总之,英国的电信服务质量管制体系可以概括为“法律授权清晰、监管工具多样、市场机制为主、消费者权益兜底”。其特点详见下表1-4。
表 1-4:英国电信服务质量管制的特点
二、美国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管
1、概述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美国电信管制的核心法律仍是 1934年《电信法》(经1996年重大修订),确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作为独立监管机构的核心地位。FCC在服务质量监管方面持比较“开放”的态度,更依赖市场竞争、透明度要求和事后投诉处理,呈现出的特点是:一是市场优先(相信竞争是提升服务质量最有效的工具);二是针对性监管(仅在市场失灵或特定危害(如机器人电话)领域介入);三是轻触式规则(重点放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上,而非硬性服务指标)。而非英国式的统一强制性服务标准和自动赔偿机制,下表2-1是美国与英国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的对比。美国的模式可以概括为:让市场说话,让信息透明,让消费者自己维权,只在诈骗和农村服务等明确失灵领域直接干预。
表 2-1:美国与英国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的对比
2、核心机制:透明度优先
在早期,FCC要求ILEC(Incumbent Local Exchange Carrier,现有本地交换运营商)报告的服务质量指标包括:交换机故障时间、主干网络拥塞情况、安装及修复时间间隔、消费者投诉和消费者满意程度等, FCC要求报告的部分服务质量指标详见下表2-2-1,以供了解。FCC通过自动报告管理信息系统(ARMIS,Automated Reporting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获得这些运营商的服务质量信息。另一方面,各州政府对服务质量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要求运营企业报告服务质量情况。有些州要求报告的服务质量指标比较简单,有些州,例如科罗拉多,要求报告的服务质量范围就比较广泛。50个州中绝大多数州的公共委员会对被管制的企业设定了服务质量标准,而且每个州设定的标准不尽相同。通常,各州对没有达到服务质量标准的企业会进行处罚。美国国家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gulatory Utility Commissioners)在1992年的时候颁布过服务质量标准手册,但是没有要求各州都要遵守的全国性的质量标准。
表 2-2-1:部分FCC要求报告的服务质量指标
在现在,美国没有类似英国“通用条件”的统一服务标准,而是采用透明度优先的核心机制,通过几项关键的信息披露规则来保护消费者,具体详见下表2-2-2的描述。美国对于消费者维权路径清晰,门槛低但救济力度有限,具有下表2-2-3所列的特点。
表 2-2-2:FCC采用电信服务质量监管的机制
表 2-2-3:FCC对于消费者维权策略的特点
3、新近的管理动态
截至目前(2026年3月),美国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正处于明显的放松管制周期,下表2-3列出一些动态以佐证,包括:“Delete, Delete, Delete”行动、消费者保护调查、机器人电话与AI治理,等等。
表 2-3:美国电信服务质量监管的新近动态
三、欧盟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管
1、概述
目前,欧盟的电信服务质量管制呈现出鲜明的“统一化”与“去国家化”特征--正处于从“成员国各自转置”的指令模式,向“全境直接适用”的法规模式深刻转型的关键期。也就是说,欧盟的电信管制框架正经历一场结构性变革,核心是从EECC(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欧盟电子通信规范)指令向DNA(Digital Networks Act,数字网络法)法规的框架切换。下表3-1-1给出了EECC与DNA特征。
表 3-1-1:欧盟EECC与DNA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的电信服务与服务质量管制框架经历有三个阶段:
一是管制指令框架阶段。在早期,欧盟电信服务管制的主要责任就是向其成员国颁布各种管制指令,由各成员国转换到本国落实。在2002年,欧洲议会颁布了5项指令(其指令名称详见下表3-1-2中),确立了完整的电信管制框架,其管制范围涵盖了所有形式的电信基础设施,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卫星通信网络、宽带网络、IP网络、电力线通信系统、传统的固定和移动网络等。这种管制框架反映了技术的发展趋势。在2003年中期的时候,又出现了新的管制指令,替代了相应领域内的管制指令,新的管制指令也是5个,也列于表3-1-2中。这些指令在于:统一普遍服务义务范围内的电信业务质量参数和衡量标准;鼓励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共同努力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如果服务提供者的质量标准没有达到使用者的要求管制者有处罚的权力。欧盟的管制指令是欧盟成员国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欧盟成员国除了遵守欧盟的管制指令以外,各国的管制机构都有服务质量监管的职能。
表 3-1-2:欧盟的新旧管制指令名称
在这些管制指令中,和服务质量相关的包括管制框架质量和普遍服务指令。管制框架指令为管制机构设置了管制目标,其要实现的三个最高目标及其子目标详见下表3-1-3所述。普遍服务指令的目的在欧盟范围内确保高质量电信服务的可获得性,同时,当终端用户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能够采取措施。这个指令定义了所有用户都能够接入的服务及其质量;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业务范围。
表 3-1-3:管制框架指令设立的目标
二是EECC框架阶段。自前一监管框架建立以来,电子通信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包括挑战传统电信市场的OTT平台(Over the Top)企业的出现、全球连接需求增加、需要高容量网络(HCN)的增加,以及下一代移动连接(如5G)的发展。因此,欧盟电信管制框架需要随之变化。于是在2022年欧盟发布了欧盟电子通信规范(EECC),称之为2018/1972指令,包含《2022年通信监管法案》和《欧盟(电子通信规范)条例,2022年》。EECC是对上述众多指令的整合修订并取而代之,EECC更新了下表3-1-4所述的5个关键领域。另外,《2022年通信监管法案》旨在实现的5个目标详见下表3-1-5所述。
表3-1-4:EECC更新的关键领域
表 3-1-5:《2022年通信监管法案》将实现的目标
三是DNA框架阶段。欧盟在2026年1月颁布了数字网络法(DNA,Digital Networks Act)提案。这是因为EECC与前期的管制指令框架基本相同,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将通过次级立法转移,即需要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实施。这导致了一个核心问题:监管碎片化--27个成员国对同一套欧盟规则有了27种不同的执行方式,增加了跨国运营的合规成本。DNA的目的是将指令(EECC)升级为法律并取而代之,生效后立即在所有成员国统一适用,无需各国立法转置。期待着DNA的实施,2026年是关键的战略调整期。
2、监管的核心机制
无论是现行EECC,还是未来的DNA,在电信服务质量管理方面,欧盟采用了“规则设定+市场竞争+消费者赋权”的组合策略,具体详见下表3-2的阐述。
表 3-2:欧盟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核心机制的阐述
综合上述三方的分析,下表n汇总了欧盟、英国和美国的电信服务及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的对比,以供了解。
表n:欧盟/英国/美国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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