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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组成与管理

浏览:8084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4-03-19

一、ITU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组成要求

1、关于电台呼号的一般要求

相对于电台而言,在国际电联(ITU)的《无线电规则》中明确规定:一切发送应能通过识别信号或其他方式加以识别。所谓电台识别信号即即指电台呼号。《无线电规则》详细规定了电台呼号,包括国际呼号序列划分与呼号指定的概念、各种电台呼号的组成,以及相关要求。

欲详细了解ITU-R关于电台呼号及相关要求介绍的请进入

2、关于业余电台呼号的组成要求

业余无线电台是诸多类型电台的一种,因此,业余无线电台也有电台呼号要求。在《无线电规则》中,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国际呼号序列的组成样式,ITU-R给出下述两种二选一方案,由各成员国备选,其中有相关特别要求罗列在下表1-2

1-2: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组成的特别要求

方案一:一个字符(假定为字母BFGIKMNRW)和一位数字(01除外),后跟一组不超过四个的字符,最后一位应为字母。或者:

方案二:两个字符和一位数字(01除外),后跟一组不超过四个的字符,最后一位应为字母。对于该方案呼号组成,有其特殊要求具体详见表1-2中。

欲详细了解ITU-R《无线电规则》具体内容的请进入

二、我国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组成要求

依据上述ITU的《无线电规则》的方案要求,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使用的是第一种方案。但在具体使用上经历了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沿革,下述对于信息产业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使用情况予以介绍之,以供了解。

1、《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信部无 [2007] 223号)的要求

信息产业部曾于2007427日出台了“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无 [2007] 223号),编制制定了《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对于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构成给出了下述规定。若要详细了解信息产业部该《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要求的,请查阅下附件。

附件:《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信部无 [2007] 223号)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注:这是由《无线电规则》分配给我国呼号的国际标识);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详见下表2-1-1;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表示方法详见下表2-1-2;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表示方法详见下表2-1-3

2-1-1:业余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一览表

2-1-2:业余电台分区表

2-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信产部)

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的要求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25日制定并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的附录3《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中,同样给出了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构成要求,与信息产业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中要求基本雷同,同样由相应的四部分组成,但,第一部分(国家呼号前缀为字母B)、三部分(电台分区)是完全相同的,而第二、四部分在字符的具体使用和分配上有所变化。

第二部分在此称为电台种类,仍然是用1为字母表示,具体使用情况详见下表2-2-1,具体与表2-1-1相比变化是较大的。第四部分仍然为用以区分不同业余无线电台的呼号后缀,由不超过四位的字母或者字母和数字的组合表示,其中最后一位应为字母,具体详见下表 2-2-2,但具体与表2-1-3相比其分配要求由较大的变化。

2-2-1:电台种类的字母表示法

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工信部)

由表 2-2-12-2-2中的内容要求知,事实上,工信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组成在使用上,是对信息产业部的相应要求的简化。

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的要求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118日发布的修订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的附件2《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编制和核发要求》中,其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组成要求,是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的相应要求进行了修订,即呼号的组成部分完全相同,仅是对第二、四部分在字符的具体使用和分配上有所调整,具体汇总在下表2-3中。因此,我国现行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构成要求应以此为准。

2-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对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构成的要求

欲详细了解《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具体内容请进入

三、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管理要求

1、《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信部无 [2007] 223号)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20074月,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发布了《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信部无 [2007] 223)。

该《办法》要求: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该《办法》为当时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起到了跟打的促进作用。

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7号)

为了加强对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125日制定并发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2号),以强化对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包括其呼号管理,以配套落实我国首部《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所建立的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该《办法》中,有专门的第四章《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规定了我国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有关编制、分配、申请、指配、使用、变更、撤销、失效等事宜的管理要求。

然而,随着201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的发布实施,以及我国业余无线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工信部随之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4118日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并代替了原《办法》。该《办法》中将原《办法》中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一章取消了,其内容分布到了新修订《办法》之中,下表3-2汇总了新版《办法》中相关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要求的内容。

2-2:新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相关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的要求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业余无线电台频率管理要求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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