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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序发展的管理要求

浏览:45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5-04-23

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是指:用户使用移动终端(包括手机、上网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本等)通过移动网络获取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和互联网服务的开放式基础电信网络。移动互联网是移动网和互联网的有机结合,为广大用户带来新的体验,近些年来,我国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各类应用服务日益丰富。事实上,移动互联网是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呈现出的一种新的通信业务与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已成为信息产业中发展快、竞争激烈、创新活跃的重点领域之一,正迅速地向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广泛渗透。因此,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信息消费、推进信息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下述将介绍工信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序发展的相关管理文件要求。

一、工信部《移动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工信厅科 [2017] 72号)

为有效促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指导、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在20177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 [2017] 72号)。该《通知》从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实际出发,运用综合标准化的理念和方式,着力构建重点突出、协调配套、科学开放、融合创新的移动互联网标准体系,加快终端和应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移动互联网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该《建设指南》的内容是由四部分组成,具体详见下表1的简介。

1:《移动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的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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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部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 [2021] 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312日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 [2021] 14号),旨在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该《规定》以《网络安全法》为上位法依据,共包括七条内容,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App及必要个人信息概念(即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这些信息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其中第五条明确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具体详见下表2),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规定》的出台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依据,也为相关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亮起了“指路明灯”。《规定》自202151日起施行,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下附录2是专家对该《规定》的解读。

239类常见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附件 2:《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 [2021] 14号)

附录 2:《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专家解读

三、工信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号)

近些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取得积极社会成效,但部分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相关环节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为此,于2023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号),旨在优化服务供给,改善用户体验,维护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该《通知》出台的具体目的表现在下表3-1所述的4个方面。

3-1: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号《通知》的出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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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从供给、需求双向发力,在供给侧,推动提升行业上下游服务能力;在需求侧,着力解决影响用户服务感知的问题。《通知》紧扣“两全”治理思路,即“全流程、全链条”,一方面,围绕应用服务安装、使用、卸载的全流程,系统梳理影响用户感知的环节,提出优化改善的措施;另一方面,围绕移动互联网行业上下游全链条各主体,提出强化管理要求,着力提升体系化服务能力。

该《通知》围绕提升用户服务感知、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即“双提升”,共提出26条措施,包括:一是聚焦APP安装卸载、服务体验、个人信息保护、诉求响应等,针对性提出改善用户服务感知的12条措施。二是从行业协同规范发展、上下游联防共治的角度出发,抓住当前移动互联网服务的5类关键主体(即APP开发运营者、分发平台、SDK(软件开发工具包)、终端和接入企业),提出14条措施。下表3-2简述了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下附录3是工信部对该《通知》的权威解读。

3-2: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号《通知》的内容简介

附件 3:《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号)

附录 3:工信部信管函 [2023] 26号《通知》的权威解读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 [2023] 105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有关要求,工信部于2023721日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 [2023] 105号)。旨在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效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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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APP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早期全面调研了我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有关情况,在广泛征集APP主办者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APP备案工作,着力提升对APP监管效能,促进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开展备案核准工作(即ICP备案)。经过20多年的持续优化完善,已形成“电信主管部门-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三级架构的ICP备案核准管理体系,运行机制成熟稳定高效,对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APP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载体,APP与网站同属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参照网站备案的方式履行备案手续,登记实名、网络资源和业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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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P备案要求

依据该《通知》内容,下表4-2介绍了APP备案过程的相关要求。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履行APP备案手续,以共守共建市场准入制度。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4

4-2APP备案过程的相关要求

附件 4:《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 [2023] 105号)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各类应用服务日益丰富。然而,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关于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及APP侵害用户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需要从行政管理方面加强治理。为此,工信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出台有一系列相关治理的管理文件,持续推进恶意程序及APP的侵害用户权益整治行动,针对用户反映突出问题,强化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受到社会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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