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我国互联网网络建设及业务应用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互联互通的质量问题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网间通信质量引发了互联网用户的申诉,也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适应国家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的新形势,需要综合利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突出矛盾。因此,亟待出台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大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管理文件渊源
1、关于《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信部电[2001] 735号)
早在2001年9月29日,信息产业部就曾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信部电[2001] 735号),当时是做为《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信部电[2001] 749号)配套文件而制定的。但是,“信部电[2001] 749号”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互联网运营者之间的公平、有效竞争,保障互联网骨干网间及时、合理的互联,其中仅含有“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的相关管理内容。“信部电[2001] 735号”规定制定的目的主要为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提供技术规范和通信质量要求,为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商提供了明确的互联服务准则和操作流程,其中仅含有网间互联服务的监测相关管理要求。两个文件均没有专门就其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的全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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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 329号)
信息产业部早在2003年11月12日就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2003] 499号),后在2005年7月又升级发布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 329号)。但在该办法的适用中,仅包括公用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公用电信网,也未包含公用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欲具体了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 329号)介绍的请进入。
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为此,信息产业部在2008年1月专门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 113号),后又被工信部后续发布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1] 48号)替代了。
1、暂行管理办法
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后,信息产业部于2008年1月7日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 113号),并于2008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故障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畅通。
该《暂行管理办法》的内容基本参照《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结合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的实际编制而成。它适应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连,以及通过原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这里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仅指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而不包括互联网与其他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联网与其他电信网络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应适应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 329号)的管理范畴。
在该《暂行管理办法》中,电信监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省通信管理局)是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注意公用电信网间的障碍分类是分为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五类)。《暂行办法》的内容是由5章32条和5个附件所构成,其附件名、章名及对应的条数详见下表2-1。
表 2-1:《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章、条与附件
2、管理办法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的变更,和《暂行办法》多年的实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编制并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1] 48号),使暂行办法升格为正式管理办法并代替之。《管理办法》仍保持5章32条和5个附件结构,条款数量与附件体系在保留核心要素的同时,完成了从“暂行”到正式监管版本的适配升级。
《管理办法》是《暂行办法》的正式修订版本,核心差异体现在监管主体名称调整、监管职责细化、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整体从暂行探索转向常态化规范管理。下表2-2从多个维度描述了两者的差异。
表 2-2:《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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