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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督管理

浏览:3590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1-07

通信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是通信网互联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通信网络互联的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由于是网间互联,必然要涉及两家甚至多家互联单位,通过通信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了网间通信障碍或事故的处理与操作,保障了通信网络的畅通。通信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到电信网间和互联网骨干网间,也涉及到电信网与互联网网间。

1、《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原信息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

原信息部为了配合《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的施行,早在20031112日就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2003]499)。经过近两年的试行,又于20057月发布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20058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与原试办法搞相比,更加具体细化,例如,将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的分类,在原试办法中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四级,而在新办法中则分为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五级;在监督管理办法中都给出了各级别的具体定义。监督管理办法的障碍划分对发端呼损、来话接通率、时延、中继负荷给出了更科学的标准,将断话、单通等异常现象纳入了指标体系,加入了对单一用户号码的考量,并给出了详细的测试方法。

新办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具备机构保障、人员保障和沟通程序保障,规定了“先本网后他网,先抢通后排障”的障碍处理原则,规定了各类障碍的排除时限,提出了向监管部门申告和取证的要求。新办法加强了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包括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制度、对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要求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利用多种渠道抓住主要矛盾,规定了对企业申告的处理时限,完善了部、省两级转办机制和月报制度。与原办法相比,监督管理办法在许多细节上做了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

信部电[2005]329号《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表1-1所示的8种网络互联的监督管理,也包括互联网接入通信网的互联监督管理。共有5345个附件,其附件名、章名及对应的条数详见下表1-2。若需详细了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具体条款内容的请查阅附件1-1

1-1:规定中监督管理的互联公用电信网种类

1-2:《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章、条与附件

附件1-1:《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

另外,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这三个技术文件指的是我国通信行业标准,它们是:

YD/T 1284-200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电话呼叫的接通率和拨号后时延》

YD/T 1285-200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电话呼叫的接通率和拨号后时延》

YD/T 1404-2005《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

欲更多了解这三个技术标准文件详细内容的请进入

此外,为了加深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的理解,便于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在操作过程中的分歧,在办法发布后不久,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于200810月组织编写并印发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释义对该办法逐条进行解释,若需详细了解具体释义内容的请查阅附件1-2

附件1-2:《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2、《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发布实施之后,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网间通信质量引发了互联网用户的申诉,也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适应国家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的新形势,需要综合利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突出矛盾。因此,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大有其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故障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畅通,原信息产业部于200817日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113号),并于2008315日正式施行。

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基本参照《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结合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的实际编制而成。它适应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连,以及通过原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这里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仅指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而不包括互联网与其他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联网与其他电信网络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应适应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的管理范畴。在该暂行管理办法中,电信监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省通信管理局)是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

《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113号)共532条及5个附件,其附件名、章名及对应的条数详见下表2。若需详细了解《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113号)具体条款内容的请查阅附件2

2:《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章、条与附件

附件2:《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113号)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管理机制与管理内容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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