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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浏览:1063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0-13

一、概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学习、工作及娱乐,已成为常态,并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必要。人们不仅可以用计算机进行文字记录,计算机还承担了分析数据、存储、运算等各种功能。计算机的运行是靠软件和硬件的结合,往往是不同的软件能够展显计算机的不同应用。计算机硬件的知识产权通常是受到国家专利权法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通常是受到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为此,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门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给出了作品包括的九大类型,其中第八项就是计算机软件。那么国务院所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实施的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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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历程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4

199097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使其中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实施落到实处,国务院立即在199164日就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国家行政法规,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号予以发布,自199110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4)的内容共五章四十条,为当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起到极大的作用。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因此,在20011027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鉴于此,国务院随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国务院20011220日重新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自200211日起施行;同时19916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4)将废止。新版《条例》的内容共五章三十三条。下表2-2给出了两个版本《条例》的基本情况,包括章名称及对应的条数等。

2-2:两个版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情况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的不同修订版本

针对著作权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第一次修正后,目前又经过了两次的修正,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的保护效用。下表2-3-1列出了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历次修正的基本情况,包括修正的日期、修正的依据等。

2-3-1: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历次修正的基本情况

那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目前在2011年和2013年经过了两次修订,具体修订的内容汇总于下表2-3-2中,以供了解。若要详细了解2013年修订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具体内容请查阅下附件。

2-3-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两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附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2013年版)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解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等,具体重点规范了下述内容:

1、明确了保护内容

该《条例》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因此,相关的规定有: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但不受保护的情形如《条例》第六条强调的:“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不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办理软件登记的规定

该《条例》第七条明确了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但登记是有偿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我国的国家版权局。同时,《条例》还提到,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办理登记。

3、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该《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保护的期限及软件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相关要求等做出了规定。该《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如下表3-3-1所列的9项,如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软件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保护期限(即),自然人与法人都是50年但两者的截止日期是不相同的,具体详见下表3-3-2

3-3-1: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3-3-2:软件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期限规定

值得提示的是: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它大大的限制了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范围。换言之,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也可能是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购买盗版软件的行为、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的行为,等等

4、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是允许许可使用和转让的,但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值得提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权利。但该《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作出了例外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即可转让的权利可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5、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详见下表3-5。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该《条例》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执行。

3-5:侵犯软件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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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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