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470MHz频段的是无线电频谱的低频段,工作于该频段的无线电信号的传播特性,明显优于高频段,是地面固定和移动无线电通信的黄金频段,受到各种无线电业务的青睐,同时受到各国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450~470MHz频段的相关规定要求
1、基本要求
450~470MHz频段,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频段划分,属于特高频(UHF)频段内的一部分;而依据ITU的《无线电规则》和我国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的频率划分,属于地面固定业务和地面移动业务频段之一,当然也包括有用于其它业务,具体详见下表1-1。
表1-1:我国450~470MHz频段的频率划分情况
欲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请进入。
2、IMT频段使用要求
在ITU-R的2007年世界无线电大会(WRC-07)上提议将450~470MHz频段用于IMT系统,于是在2012年3月被写入ITU-R建议书M.1036-4中,频段编号为D。在M.1036-4建议书中,对450~470MHz频段内的频率使用进行了安排,如下表1-2-1所示。并且,M.1036-4建议书要求,表1-2-1中给定的频率安排表示,各国主管部门必须适应现行操作(注:指该频段当时已在用的无线电业务的使用),如保持一个共同的上行/下行链路结构(上行在较低的10 MHz,下行在较高的10 MHz)上的FDD安排。主管部门将整个450~470 MHz 用于IMT 可以实现D7、D8和D9。主管部门只将频段的一个子集用于IMT也可以实现安排D8。当然,对于IMT系统的使用,随着ITU-R建议书M.1036的版本更新修订,其450~470MHz频段用于IMT系统的使用安排也有所调整。
表1-2-1:M.1036-4建议书对450~470MHz频段内的频率使用安排
欲详细了解ITU-R建议书M.1036的版本情况的请进入。
另外,在表1-1中的450~470MHz频段的频率划分,每一栏中都有《无线电规则》脚注5.286AA和中国脚注CHN28。这两个脚注的注释都是与450~470MHz频段关于原有业务和IMT业务的频率使用安排相关,具体详见下表1-2-2中。
表1-2-2:脚注5.286AA和脚注CHN28的注释
二、我国450~470MHz频段频率使用的历史情况
然而,我国450~470MHz频段的频率规划是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统筹考虑公众通信和专用通信频率需求的情况下形成的。在此频段内,既安排了农村无线接入系统(主要是CDMA450系统),也安排了中央党政机关、军队、铁路、公安等部门专用通信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指挥调度系统(集群系统),还有一些应急通信系统。频率管理既有中央指配,也有地方指配,还有军队指配。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当前各行各业共用450MHz频率,既有公众,也有专用;既有民用,也有军用的局面。这些均为地面固定业务和地面移动业务。
如:在城市市区内存在着大量的频分双工对讲机业务,这些业务均以离散频点方式分散于450~470MHz频段内。457.200~458.650/467.200~468.650MHz用于铁路调度系统,还有中央党政机关、军队、铁路、公安等部门专用通信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指挥调度系统(集群系统),在该频段内信道间隔均为25kHz的双频组网或单频组网,其中双频组网的收发间隔采用10MHz的双工方式工作。等等,当时我国450~470MHz频段的频率使用的基本情况可用下图2所表示。
图2:当时我国450~470MHz频段的频率使用的基本情况
三、关于450~470MHz频段的清理整顿管理
在我国,关于450~470MHz频段,鉴于上述的历史的原因,其频率使用情况比较复杂,为这些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管理带来了难度,同时,也不适应于非常有使用价值的新的无线电业务的部署,如IMT系统的业务。这是因为,根据Okumura-Hata模型(开阔地区模型),450~470MHz频段无线信号的覆盖距离是2.6GHz频段的6.2倍。在这个频段部署IMT系统将能够大大降低广域覆盖的设备成本,降低运营商建网投资。大覆盖和低成本,不仅有利于提供偏远地区或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通信服务,也能通过这些系统的部署实现主管部门普遍服务和普遍接入的目标,填平数字鸿沟。鉴于此,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决定对450~470MHz频段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1、暂停指配450~470 MHz频段的频率
在2002年12月22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450~470 MHz频段管理的通知》(信无函[2002] 127号)。该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各地暂停指配450~470 MHz频段的频率,暂停审批新设台站。确需在450~470 MHz频段内新设无线电台站或进行新技术、新业务技术试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近期对450~470 MHz频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电波监测和调研,掌握有关频率占用度、同频或邻频干扰等频率使用情况,完善和及时更新有关频率台站数据库,规范频率台站管理。根据工作计划,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统筹考虑各类通信业务的频率需求,调整450~470 MHz频段的频率规划。要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准备意见,结合本地区的频率使用和需求等实际情况积极提出调整建议。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1。
附件3-1:关于加强450~470MHz频段的管理文件汇编
2、关闭450MHz频段CDMA无线接入系统
在信无函[2002] 127号发布后,仍有部分省份新建450MHz频段CDMA无线接入系统。为此,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1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450~470 MHz频段管理的通知》(信无函[2005] 2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继续贯彻无线电管理局信无函[2002] 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450~470MHz频段的管理,要求有关电信运营商将目前已建的CDMA无线接入系统台站立即停止使用和关闭,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设台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管理。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也请查阅附件3-1中。
3、停止对含有450~47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
通过上述的清理工作,工信部在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450~470 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指出:为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管理,落实《关于加强450~470MHz频段管理的通知》(信无函[2002] 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450~470MHz频段管理的通知》(信无函[2005] 20号)中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对含有450~47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不再办理已取得含有该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的延期手续。若要详细了解该通知具体内容的也请查阅附件3-1。
至此,我国,自2002年12月22日起,暂停指配450~470 MHz频段的频率,暂停审批新设台站;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对含有450~47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包括延期)。期待着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对450~470MHz频段新的规划和其频率的新的指配。
欲进一步了解我国其它无线电业务频段频率指配情况的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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