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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标准中关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要求

浏览:8921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05-15

电磁现象(电场、磁场与电磁场)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是不以人们意志而随时随刻的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这是因为由于人类使用了大量的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如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定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家用或公用电器设备等等。当电磁辐射的强度很低时,对人类并无直接影响,可当电磁辐射的强度达到一定值时,会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热效应等)。为此,为了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防止电磁现象对人类身体造成伤害,我国相关标准对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将环境中电磁辐射强度的值,限制在极为安全的范围以下,尤其是如无线电发射设备周围的环境。

一、关于GB 8702标准

1、概述

我国国家标准GB 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是我国对于公众电磁环境控制的一个强制性标准。GB 8702的首次发布是1988年,即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在2014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修订时与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进行了整合,发布为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修订后取消了原88年版中的职业辐射限值的规定,只保留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同时增加了1Hz~100kHz频段电场和磁场(其电磁源为50Hz的交流输变电设备)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它重点规定了我国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适用于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评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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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GB 8702-2014给出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即为控制电场、磁场、电磁场所致公众暴露,环境中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场量参数的方均根值应满足GB 8702-2014中表1的规定。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包括电场强度E、磁场强度H、磁感应强度B和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Seq四个,从1Hz~300GHz内的不同频率范围。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GB 8702-2014中表1中要求外,其功率密度的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1中所列限值的1000倍,或场强的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1中所列限值的32倍。GB 8702-2014还分别给出了电场强度限值、磁感应强度限值与频率变化的关系图。若要详细了解GB 8702-2014标准中具体规定要求的请查阅下附件1

附件1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3、豁免管理

GB 8702-2014要求: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角度,下列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设施(设备)可免于管理:一是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二是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00G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下表1-3所列数值的设施(设备)。

1-3:可豁免设施(设备)的等效辐射功率

4、限值的说明

我国现行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标准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是对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遵循的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推荐限值标准,其我国制定的限值标准更为严格。参加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电磁场计划”的国家中,其限值的严厉程度是不相同的,具体详见下表1-4。在1Hz~0.1MHz频段,我国限值(GB 8702-2014)比欧盟标准及WHO推荐标准略严,比美国、日本标准略宽,与世界各国比较,总体上处于中间略偏严。因此,只要符合该标准相应频率的限值要求,就能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1-4WHO“国际电磁场计划”的国家中限值的严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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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值单个频率场量的暴露限值要求。在GB 8702-2014中还给出了当公众暴露在多个频率的场量中时,应综合考虑多个频率的场量所致暴露的的评价方法。

二、关于GJB 5313标准

1、概述

我国中央军委在2004年首次发布了GJB 5313-2004《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在2017年对其今夕了第1次修订,发布为GJB 5313A-2017《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该标准规定了1Hz~300GHz电磁辐射环境中作业区和生活区辐射暴露限值、测量和评价方法。适用于军事作业电磁辐射暴露环境的测量评价和防护指导。

2、内容简介

GJB 5313A-20174节《暴露限值》中,分别给出了作业区和生活区的暴露限值要求,而对作业区和生活区的暴露限值又分为多种情形分别给出,其分类情形详见下表2-2介绍。其各种分类情形(6种)的暴露限值及要求,请查阅该标准原文,即见下附件2

2-2GJB 5313A规定的暴露限值的分类情形

附件 2GJB 5313A-2017《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从各种分类情形的暴露限值可知,其中在生活区,频率范围在100kHz以下的瞬时暴露限值(其表4)和频率范围在100kHz以上的短时间暴露限值(其表5)是与GB 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其表1)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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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GJB 475标准

1988年由当时的国防科工委发布的GJB 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中规定了军用微波频段(频率范围为300MHz~300GHz)雷达和其它微波设备工作时,生活区的安全限值(允许平均功率密度),具体详见下表3-1(分为脉冲波和连续波)。与GB 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其表1)相比,GJB 475-1988要求更加严格。

3-1:军标规定的微波辐射安全限值

另外,在早期,对微波、超短波通信设备工作时,各工作位置值机操作人员所处环境和区域的辐射安全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具体详见下表3-2(也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仅供了解知晓。因为根据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6号公告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该标准自2017323日起废止。

3-2: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安全要求(GB 12638-1990,已废止)

四、关于GB/T 51391标准

2019年首次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GB/T 51391-201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第3章《电磁环境保护》中要求:无线电通信局(站)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的公众暴露控制限值应符合现行标准GB 8702的有关规定。当然这里的无线电通信局(站)应包括但不限于的有: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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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电磁环境监测

电磁环境监测是确保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在GB 8702-2014中,关于电磁环境监测,其要求是: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39号)和环境行业标准HJ/T 10.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 681《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监测规范进行。

欲详细了解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标准)的请进入

欲进一步了解电磁控制相关场量参数的单位、换算及计算的请进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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