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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际通信出入口设施的设置与建设的管理规定

浏览:2556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22-11-10


国际通信出入口设施主要是指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及相关设施,它是我国通信网络及电信基础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我国通信电路、通信业务与国际通信网络联网互联互通的功能任务。由于是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相当于我国通信系统的边境关口,其设置和建设既有技术上的考量,更有安全上的关切。为此,我国电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设施的设置与建设相当重视,出台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加强管理。从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保障国家的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欲具体了解我国电信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概念介绍的请进入

一、相关概念

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简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国际通信出入口分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三者的含义及设置要求详见下表1-1。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构成类型详见下表1-2。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1-1: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分类、含义及设置位置要求

1-2: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的构成类型

二、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于2002626日特制定并发布了《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事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当时是信息产业部)负责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该《办法》重点规范了两部分管理内容:

1、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该《办法》规定,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下表2-1整理了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审批的法规依据、许可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程序和期限等等。

2-1:相关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的管理要求

2、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管理和运营

该《办法》规定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诸多自律性要求,以确保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正常、安全经营。并对未获得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了相关“不准”的要求。

该《办法》的内容是由五章三十三条和一个附录所组成;若要详细了解该《办法》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2

附件 2:《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早期我国已批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昆明、南宁、乌鲁木齐、福州、哈尔滨等地设立了相关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包括业务和信道出入口)。但随着我国各电信业务基础运营商经营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外开放(如各地世贸区的建设等)的力度,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或信道出入口局的设置地点也在不断的增加,如深圳、海南、青岛、西安等地。对于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就更多了。具体设置情况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查询。

三、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于2002626日特制定并发布了《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自 2002 8 1 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当时的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该《规定》重点规定的内容包括:对国际通信设施(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经营权、维护权进行了规定;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的程序;与外方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的签署和报审;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上述相关项目的初审与审批的权限、时限与要求;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部及省管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等。

该《规定》的内容由二十三条所组成;若要详细了解该《规定》具体内容的请查阅下附件3

附件 3:《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两个关于国际通信出入口设施的设置与建设的部门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至今并没有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或宣布废止,因此,原信息产业部所制定的这两个部门规章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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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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