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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管理

浏览:3738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1-07

为了妥善处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保障电信网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电信网的综合效益,原信息产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11119日以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发布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为解决电信网间互联争议提供了法规规范。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它将配合另一网间互联管理制度《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一起使用。这两个都是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但现在仍然有效,《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经过工信部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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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的因表1所示的各种争议时均适用该办法。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单位是电信网间互联争议的当事人。

1:网间争议的种类

二、争议处理管辖

1、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之间及其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以下的经营机构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三、处理互联争议的原则

着重协调,及时处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一律平等。

四、争议处理的基本规则

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争议的协调

1、争议的协调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互联争议协调书面申请。

2、争议协调的受理。电信主管部门收到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协调的争议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予受理或告知由相关机构处理。经审查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正式开始进行协调。

3、争议协调的工作程序:具体详见下表5-3

5-3:争议协调的工作程序

电信主管部门在协调的每个阶段,均应当出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若干份。正本由争议双方各执一份,电信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副本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六、争议的专家公开论证

1、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7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

2、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每次论证会邀请的电信技术、经济、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3、论证会应当遵循下表6-3的程序进行。

6-3:论证会的程序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的情况或需要现场调查的项目,由电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请专家再次论证和提出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

七、争议的行政决定

1、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邀专家的公开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在45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充分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和建议。对未予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向专家作出说明,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行政决定一般应由电信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行政决定作出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互联双方在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可以自行达成互联协议,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3、行政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4、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5、违反该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互联争议解决行政决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欲详细了解《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5)具体内容的请查阅附件。

附件:《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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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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