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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与互联原则

浏览:4270  来源:通信人在线  日期:2017-11-07

电信网间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对于现代通信网络,网间互联不仅是指传统电信网间的互联,自然也包括互联网络与传统电信网络间的互联,还包括互联网骨干网络间的互联。

电信网络之间的互联对竞争环境下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互联互通,新参与竞争者才能提供完善的服务、更好地参与竞争;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用户才能进行通信,用户才能使用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充分享受到竞争带来的好处;同时可以促进网络资源的有效使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保证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一直以来,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和艰苦工作,我国的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已纳入正轨,基本适应了电信市场竞争的需要。

一、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

1、电信市场格局已发生显著变化,电信网间互联是开展竟争的前提条件

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不仅是电信市场改革和开放的重要条件,更是一种首要条件,它已成为衡量我国电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国外的经验也表明,互联互通经常成为国外电信市场改革的导火索,互联互通搞不好,不能为其他公司公平地进入市场创造条件,那就要进行改革。因此在电信市场改革和开放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解决好互联互通问题,互联互通的质量好了,互联互通实现的水平高了,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机制完善了,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一定会更好。

2、电信网间互联是政府管制的重点

电信行业的管制不同于对一般的服务性行业的管制,因为电信具有跨地域的网络结构特点,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性产业,网络必须具备相当规模才有效益,网间实现互联才是经济的。所以,两个电信网的企业要开展竞争必须在一个管制的框架下进行。世界各国的“电信法”里都要对各电信企业强制性地规定互联互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的一系列规章,也强调网间互联是政府管制的重点领域,因为电信网间互联进展如何,直接关系到新兴电信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电信市场的竞争能否进行。因此,电信网间互联必须作为政府管制的重点。

3、树立网间互联新观念

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竞争的主体都是国有企业,共同发展是国家整体利益的要求。主导电信企业拥有庞大的基础电信网络和庞大的固定用户群体,在网间互联方面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承担着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在某些业务领域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也不得拒绝其他企业的互联要求。为此,无论是政府管制部门还是电信企业,都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电信竞争的新观念,保证网间互联互通。尤其是主导电信企业以及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电信企业对互联互通应具有更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4、搞好互联互通是为用户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

在电信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搞好互联互通可以为用户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并给消费者在使用电信业务时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机会。

二、电信网间互联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1、技术可行原则

竞争环境下,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要实现互联互通,必须要解决如下一系列的技术问题:

1)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的设置必须要考虑两点:一是互联点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二是互联点在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结构中的位置。具体释义详见下表2-1中。因此,网间互联要遵循技术可行的原则,以保证互联点的合理选取。

2-1:互联点的设置

2)互联的技术方案: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实现互联,还必须在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技术上兼容,对技术规范达成一致,以保证网间互联互通的实现。

2、经济合理原则

互联费是两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由于互联互通所发生的费用,它在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互联费的标准关系到互联互通双方的投资和经营策略,尤其对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往往是互联双方争议的重点和焦点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经济合理、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原则处理互联互通的费用问题,以保证互联的顺利实施、市场竞争有效地开展。

3、公平公正原则

电信网间互联的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具体详见下表2-3

2-3:电信网间互联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表现

4、相互配合原则

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要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要经历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互联要求、双方进行互联协商并就有关问题订立互联协议、工程建设、费用的分摊、互联时限、互联后的网络管理、计费与结算等过程,因此互联双方必须认真合作、相互配合。

三、实现网络互联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实现网络互联的原则,即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实现网络互联时,要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四、电信网间互联的管理机制与管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二章中,其中第二节《电信网间互联》为确立我国作为一项电信管理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为此,我国信息通信产业的主管部门,尤其是在,1998年组建的信息产业部,已作为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行使对电信网间互联进行管理,为适应我国电信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的电信网间互联工作,早已陆续制定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技术规范等。

2000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后,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条例》,首先对原有相关电信网间互联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而后又根据互联工作的实际需要又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电信网间互联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和文件的出台并不断完善,为我国各电信运营企业签定网间互联协议并实现网间互联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我国电信市场开展公平有效竞争创造了条件。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持续沿用了原信息产业部相关网间互联的规章制度,并适应发展的需要对原信息产业部的这些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如在2014923日发布部令第28号,对《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进行了修订等。

鉴于此,我国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建立和形成了一系列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机制和内容,管理机制包括制度管理、结算管理、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争议处理管理等;管理内容包括传统电信网间的互联,互联网络与传统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联网骨干网络间的互联,以及专用网公用网间的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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